银监会称将继续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

来源:新华08  2011-02-12 19:31
核心提示:银监会相关负责人1月份表示,针对违规的银信合作、信贷资产转让等“影子银行”业务,监管部门将严格规范,一是确保成本对称,坚决禁止监管套利;二是继续坚决清理规范银信合作业务;三是审慎规范开展信贷资产转让。

  新华社北京2月12日电(记者苏雪燕、刘诗平)针对近期外媒报道中国银监会将加强“影子银行”监管一事,银监会新闻处相关负责人12日向记者表示,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是“巴塞尔协议Ⅲ”的重要要求之一,作为巴塞尔委员会的正式成员,中国银监会未来必将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

  据华尔街日报报道,银监会统计部主任刘春航10日表示,影子银行,即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应该与其控股银行一样 受到监管。他说,各国监管机构都认为,影子银行应被置于金融监管的范围之内。各国监管机构必须团结一致。刘春航还表示,虽然中国银监会对银行业的《巴塞尔协议III》表示欢迎,但同时应牢记,该协议并不是金融改革的终点。

  “影子银行”是指行使商业银行功能但却基本不受监管或仅受较少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比如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特殊目的实体公司(SPV),以及为绕开贷款规模展开的违规银信合作、信贷资产转让等“影子银行”业务。金融危机以后,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都加强了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同时,加强对“影子银行”的资本要求和信息披露,规范交易活动。

  《新世纪周刊》2010年12月援引中国银监会首席顾问、香港证监会前主席沈联涛的话表示,“影子银行”体系创造了大量流动性,而发达国家的中央银行并没纳入统计,没能及时收紧货币政策,最终造成危机。

  央行行长周小川于2010年12月15日在北京大学演讲时亦强调,中国应吸取危机教训,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对影子银行风险的监测、评估,逐步纳入监管框架。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1月份表示,针对违规的银信合作、信贷资产转让等“影子银行”业务,监管部门将严格规范,一是确保成本对称,坚决禁止监管套利;二是继续坚决清理规范银信合作业务;三是审慎规范开展信贷资产转让。

  2011年1月,银监会下发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要求各商业银行在2011年年底前将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表外资产转入表内,对商业银行未转入表内的银信合作信托贷款,各信托公司应当按照10.5%的比例计提风险资本。(完)

【责任编辑:赵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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