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规范资产池类和委托贷款等理财产品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11-07-13 07:12
核心提示:消息人士透露,银监会日前要求商业银行规范资产池类、委托贷款等理财产品业务,不得通过短期化和违规提高收益率等手段变相高息揽储。在月初召开的理财业务监管座谈会上,监管机构并未叫停六大类理财产品,仅要求银行进行内部自查和整改,不得让理财产品沦为变相拉存款的工具。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目前理财市场的混乱局面,尤其是理财产品投资方向和投资收益并不明确,商业银行存在通过内部调节理财产品收益变相高息揽储的现象,监管机构已有所察觉,“尤其是个别银行不计成本地开展价格战,通过用其他收益来源弥补的方式兑付客户预期收益。

  银行不得变相高息揽储

  □本报记者 郑中

  消息人士12日向中国证券报记者透露,银监会日前要求商业银行规范资产池类、委托贷款等理财产品业务,不得通过短期化和违规提高收益率等手段变相高息揽储。

  他表示,在月初召开的理财业务监管座谈会上,监管机构并未叫停六大类理财产品,仅要求银行进行内部自查和整改,不得让理财产品沦为变相拉存款的工具。

  在此前召开的媒体通气会上,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目前理财市场的混乱局面,尤其是理财产品投资方向和投资收益并不明确,商业银行存在通过内部调节理财产品收益变相高息揽储的现象,监管机构已有所察觉,“尤其是个别银行不计成本地开展价格战,通过用其他收益来源弥补的方式兑付客户预期收益。”

  消息人士指出,目前有变相高息揽储嫌疑的理财产品,主要存在两种行为:一是理财资金未进行实际投资,而是直接通过银行内部资金转移价格,按产品预期收益进行兑付;二是理财资金进行实际投资,但当收益存在缺口时,银行通过直接划拨方式或其他渠道的盈利来填补该类理财产品的收益缺口,即违规转移内部收益。

  他指出,目前银监会对理财产品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品种的具体投资比例进行相应的规范,要求商业银行做到完全的信息披露。其中监管机构要求商业银行不得开展多个理财产品同时对应多笔资产的资产池类理财业务,对每个理财产品的投资资产应单独管理。

  监管部门要求商业银行为每一个理财计划制作明细记录,包括资金募集、投资过程、各类标的资产的明细、到期清算的过程。在理财计划的存续期内,商业银行应向客户提供所持有的相关资产变动、收入和费用、期末资产估值等情况。商业银行在理财计划终止时,或理财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时,向客户提供理财计划投资、收益的详细情况报告。银行不得夸大收益率误导客户,理财产品到期后应在1至2个工作日内及时完成清算。

【责任编辑:陈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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