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公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新华08网  2011-08-15 19:10
核心提示: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新的分类标准符合国内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远高于最低资本要求的实际,标志着我国资本监管的重点将转向达到最低资本要求但未满足全部监管资本要求的商业银行。

  新华08网北京8月15日电(记者苏雪燕、刘诗平)中国银监会15日就《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常时期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11.5%和10.5%。

  《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至2011年9月20日。《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我国银行业资本监管的总体原则和要求、资本充足率计算规则、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评估程序、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内容和监管措施、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等重新进行了全面规范。

  《办法(征求意见稿)》将我国资本监管要求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6%和8%。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为2.5%,逆周期资本要求为0-2.5%。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第四层次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办法(征求意见稿)》实施后,正常时期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11.5%和10.5%。

  此外,《办法(征求意见稿)》依据资本充足率水平不同将商业银行划分为四大类,并规定了随着资本充足率水平下降监管力度不断增强的一整套监管措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实施后,商业银行若不能达到最低资本要求,将被视为严重违规和重大风险事件,银监会将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

  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新的分类标准符合国内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远高于最低资本要求的实际,标志着我国资本监管的重点将转向达到最低资本要求但未满足全部监管资本要求的商业银行。

  《办法(征求意见稿)》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系统重要性银行原则上应于2013年底前达标,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于2016年底前达标。

  征求意见联系电话为010-66278210,电子邮箱是linxueguan@cbrc.gov.cn和chenxin_f@cbrc.gov.cn。(完)

【责任编辑:山晓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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