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分子伪造银行卡取款51万 法院判银行全赔

来源:新华08网  2011-09-11 16:24

  新华08网福州9月11日电(记者郑良)福建省福州市中级法院日前对一起储蓄合同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不法分子通过伪造的银行卡骗取储户存款51万余元,银行没有尽到保障储户资金安全职责,被判决赔偿储户全部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1月,不法分子伪造市民谢某的银行卡和一代身份证,在某国有商业银行福州市仓山区一处营业网点成功办理重写磁业务。随后,不法分子利用伪造的银行卡和身份证,在该银行营业厅柜台取款50万元,在ATM机上连续8次取款共计1.8万元。

  案件发生后,受害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福州仓山公安分局刑侦大队经初步调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以诈骗案立案侦查。目前案件尚未破获。

  因谢某与银行对银行卡账户存款被骗取引起的赔偿问题协商无果,谢某遂以开户行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被骗取的存款人民币51.8万元,并支付该存款利息。

  福州市中级法院在终审判决中认为,犯罪分子办理重写磁、柜台取现及ATM机取款时,使用的均是伪造的银行卡,伪卡能够在银行的交易系统中成功交易,足以表明该系统有缺陷,导致无法有效识别与验证该行所发行的银行卡的真伪,银行在保障储户交易安全方面显然存在疏漏。

  法院指出,根据公安机关调查笔录,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重写磁及取款业务时,只核对了开户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并未按规定联网核查比对照片信息,导致未能鉴别出假身份证,从而错误地向犯罪分子支付了讼争款项。

  法院指出,金融机构负有保证储户资金安全的义务,其向储户发放的银行卡应具有可识别性和唯一性,是持卡人据以向银行提取款项的唯一凭证。但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存款系犯罪分子持伪卡和假身份证,通过提现和转账的方式所盗取,银行未能准确识别伪造的银行卡,未对取款人的身份信息进行审慎核查,从而错误地向犯罪分子支付了款项,银行应依据储蓄合同的约定向谢某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终审判决:银行向谢先生赔偿人民币51.8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存款利率偿付利息。(完)

【责任编辑:赵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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