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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资进入银行业门槛降低 政策还需持续完善

http://bank.xinhua08.com/来源:新华08网2012年06月04日11:18

新华08网北京6月4日电(李昂 谭博文)近日,银监会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降低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多项要求。专家与业内人士认为,此次《意见》的出台,意味着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有了实质性进展,接下来应保持相关政策的持续性。

——民资进入银行业门槛降低

此前,尽管政策并未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作出限制,但在实际情况中,民间资本仍然受到投资范围、持股比例等门槛的制约。此次《意见》直面这些现实问题,从多个方面放松了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限制。

一是扩大民间资本投资银行业的范围。《意见》提出,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商业银行增资扩股,鼓励和引导民资参与城商行重组;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支持民营企业投资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投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等。并要求各级银行业监管机构不得单独针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设置限制条件或其他附加条件。

二是放宽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持股比例要求。《意见》将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要求由原来的不低于20%降低到15%。符合条件的村镇银行主发起行可以与其他股东按照相应原则调整各自的持股比例。《意见》还提出,参与城市商业银行风险处置的民营企业,持股比例可放宽至20%以上。

三是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可改组为商业银行。近年来,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的作用日益凸显,市场上要求将小额贷款公司转为银行的呼声也开始强烈。此次《意见》对此做出了明确,允许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改制设立为村镇银行。

业内专家表示,《意见》的出台意味着民营企业将有更多机会参与到商业银行中去。民营企业将不只是参股,还有机会控股。而相应的商业银行也能进一步拓宽资金来源,推动其自身的改革发展。

针对《意见》中放松村镇银行限制的相关要求,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这不仅让民间资本在村镇银行的经营管理中占有更大的主动权,也使得民间资本在寻找合作的发起银行时更加容易。

——市场担忧仍存

《意见》的出台受到了众多业内人士的肯定与欢迎,认为此举意味着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获得了较大突破,将对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产生积极作用。但也有声音对实际操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担忧。

有专家认为,虽然放宽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持股比例要求有利于激发民间资本的积极性,但此前一直受到争议的发起人制度并没有根本改变,各大商业银行仍然在发起和设立村镇银行中居于主导地位。

另外,即使“玻璃门”真正被打破,刚刚进入银行业的民间资本也可能会发现,国有银行仍然有着太多的先天优势,自己在起跑线上就已经处于不利位置。

温州瑞安华峰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翁亦峰日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提出,由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最大的变化是能够吸收存款,但是与具有很高信誉的国有银行比,吸收存款可能相对较难。另一方面,在转制成村镇银行后,贷款利率必须要下调为银行统一利率,但一般商业银行可以开展的信用卡等能带来大量收益的中间业务却又做不了,很难盈利。

除了民资进银行“一进去就赔”之外,还有业内人士对“一进去就乱”表示担心。比如村镇银行大多在县域,如何保障这些地区居民存款安全,防止群体性事件,怎样建立存款保证金之类的制度等。另外,小银行往往受地方政府的干预很强,面对的贷款客户风险很大,业务员素质不高,信贷管理可能跟不上。还可能监管半径不够长,无法保证其合规。这些都是政府在单纯的政策支持之外需要考虑的问题。

——政策还需持续完善

专家认为,尽管《意见》的出台透露出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积极信号,但鼓励引导民资真正进入银行业并站稳脚跟,不可能仅靠一部意见的出台实现一劳永逸,还需要不断对政策进行完善,保持政策的持续性。

一方面,应营造市场机制环境,促进银行业竞争。郭田勇认为,在银行业门槛降低的同时,还应伴以利率市场化改革。这样有助于提高国内金融业管理能力,完善竞争机制,市场竞争才能真正走向专业化的竞争,民间资本进入后才能获得成长空间。

还有专家提出,推进银行利率自主定价的同时,应该提倡通过提供差异化产品和服务吸引客户,而不能仅仅通过存贷款利息差异获取利润。建立起这样的利率市场机制,民间资本才能在银行业大显身手。

另一方面,完善相关监管措施,积极鼓励和引导民资提高金融服务的水平和效率。

对此有业内人士建议,应加强制度建设,明确业务监管细则。银行内部要建立完善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的公司治理结构,对村镇银行实行一些税收优惠,当地政府在办公、开业、税收等方面进行支持,提高审批效率。由于银行贷款期限可能较长,为避免短期化经营,要对分红制度进行约束。先试点,然后总结经验再推广。

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高级分析师周景彤建议,应明确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后的责任追究和免责制度,制定破产保险制度,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金融稳定;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成立金融存款保险公司,对小型民间金融机构提供破产担保等。

【责任编辑:邹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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