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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影子银行的特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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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报2013年02月25日08:24分类:地方银行

核心提示:影子银行,据IMF和全球金融稳定委员会的定义,是指正规银行体系之外的实体及业务活动构成的类似传统商业银行的“信用中介”。监管层理应通过各种措施强化我国居民的金融风险意识,对中国式影子银行缺乏透明度,缺乏一致的监管协作,杠杆率高,期限错配以及流动性错配等风险特征有足够的认识,此外,更需要进一步监控相关金融机构在销售理财产品时的种种不规范行为。

李 翔

当下中国金融脱媒的最主要表现形式,是影子银行体系在整体金融格局中的“野蛮生长”势头旺盛。

央行公布的社会融资总量的历史数据,从2011年下半年起,我国月度新增贷款在整体融资中的占比持续下滑。这充分表明在这个时间段,我国金融体系正经历“金融脱媒”的过程。从某种程度上说,正是长期以来我国居民投资渠道有限,相关投资的风险意识不强,才使大量居民存款从商业银行体系“搬家”,流入所谓的影子银行系统。

影子银行,据IMF和全球金融稳定委员会的定义,是指正规银行体系之外的实体及业务活动构成的类似传统商业银行的“信用中介”。这些非传统银行的部门主要包括典当、小额贷款、私募股权以及其他的财富管理产品。在监管层面不同于传统的商业银行,影子银行几乎不受监管。中信证券将我国的影子银行体系划分为三个层面:以银行理财产品为代表的银行表外业务系统,非存款类金融机构但具有信用创造能力的系统,以及广泛的民间金融系统。并估计我国影子银行的整体规模约为23-25万亿,约占我国2012年GDP的50%。影子银行和传统的金融体系一样,有资金的供给者和需求者。

由于历史的原因,商业银行在我国金融格局中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并具有很高的进入壁垒。在长期的利率管制和银行体系竞争不足的环境下,我国居民的理财通道相当有限。随着股市在国际金融危机之后进入持续五年的低迷以及2011年房地产行业进入“史上最严厉”的调控期,出于对通胀侵蚀财富的恐惧和获得较高收益意愿的激励,各地居民遂开始在银行体系之外追求可提供更高收益率的金融服务和产品。这促成了居民存款搬家和银行理财产品的大行其道。据瑞穗证券的研究,作为中国式影子银行的资金提供方的年息目前普遍在10%左右,有的房地产信托产品甚至可达20%。相对于银行存款利率,这对储户具有难以抗拒的吸引力。根据银监会的数据,去年底我国银行表外理财产品余额在7.4万亿,信托产品规模也超过了7万亿。理财产品的具体投向,包括信托/信贷类资产,银行同业存款、债券、和新股等。这种银行表内风险向表外转移的过程,在我国居民缺乏相应的理财知识和风险意识的背景下,积累了巨大的系统性风险。

尽管影子银行是在现有的银行体系之外完成了银行表内风险向表外风险的转移,但绝大多数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居民仍然认为,银行有义务完成理财产品的刚性兑付,或至少销售这些理财产品的银行对这些理财产品负有隐形担保责任。而最终为银行担保信用的还是政府信用。这种隐含的信用担保链条,已与具体资金流入的企业或项目无关,反正背后站着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体系信用,最终是涵盖一切的政府信用兜底。相对于上述投资逻辑,更为可怕的是,那些参与违规“高利贷”游戏的居民的心理:事情不怕闹大,闹得越大,政府就越有可能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尽快收拾残局。这真十足十地把教科书上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理论,“完美”地实践在了中国式影子银行上。虽然这种道德风险不断放大的戏码,几乎在所有金融危机之中都曾出现过,但在中国的特殊背景之下,被演绎得更为淋漓尽致。

在这种对于政府信用拜物教式的崇拜之下,几乎毫无例外的对于收益的偏好压倒了应对风险理该保有的警惕, “只见香饵不见钩”,投资人完全被各种所谓高收益率的产品牵着鼻子走。而相对缺乏监管和附着于影子银行体系的利益链条也进一步为之推波助澜。尽管近期银监会和央行官员在不同场合一再表示,在目前中国不管是理财产品还是信托都有对应的监管机构来监管,中国式的影子银行并不适用于国际上“游离于”监管层之外的影子银行体系。央行行长周小川更是在G20会议上表示“中国式影子银行与国际上完全不同,还有很大发展空间,如果过度讨论这个话题,可能会影响中国的金融发展”。从中国金融体系改革的大方向上看,利率市场化和大力发展直接融资,无疑是金融改革不可逆转的两个趋势,但我们也绝不能忽略在这个过程中的风险。从最近几年的发展趋势看,针对中国式影子银行的监管努力和金融机构监管套利的“猫鼠游戏”从来都没有停止过。在这个领域里,从来都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比如最近财政部等四部门联合发文,收紧叫停信托和政府融资平台合作。而监管手段的升级,必然会刺激规避监管的金融创新手段的进一步升级。坦率地说,相对于金融产业的创新能力,监管层的步伐往往是慢上不止一拍,反而刺激风险的不断积累。

无疑,监管层理应通过各种措施强化我国居民的金融风险意识,对中国式影子银行缺乏透明度,缺乏一致的监管协作,杠杆率高,期限错配以及流动性错配等风险特征有足够的认识,此外,更需要进一步监控相关金融机构在销售理财产品时的种种不规范行为。

(作者系英国约克大学金融学博士,现任教上海大学国际工商与管理学院)

[责任编辑:陈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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