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分钟内1500万被转移 银行被指违规操作
这边法官急着冻结被告资金,那边银行却要求先签字才能办
法院依法冻结被告公司账户内的资金,可银行工作人员以内部规定为由,表示得先由银行分管行长签字审核才能办理。也就10分钟的工夫,被告公司两个账户内的1500万元资金已被转移。
10月8日,宜兴法院民二庭受理宜兴某铜业公司诉安徽无为某电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三案,总标的2000余万元。当天上午8点50分,承办法官去电缆公司所在的开户银行——安徽某国有银行营业部,要求冻结电缆公司账户内的资金。然而,银行工作人员却表示,根据银行内部规定,必须先由银行分管行长签字审核,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执行公务人员到银行办理冻结手续,只须出示证件,送达冻结存款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必须立即办理协助事项。如果在银行单方要求分管领导签字审核过程中,出现被冻结企业的账户资金减少,银行应负相应法律责任。不顾法官的解释与正告,银行坚持按内部规定办事。
9点10分,分管行长签署同意查询冻结审核意见;9点15分,在查询资金余额时,法官被告知该电缆公司开设的两个账户内总余额为1700多万元,当即要求柜面人员迅速办理冻结手续。然而,就在10分钟后的9点25分,两个账户内只剩下200万元,那1500万元不见了。
承办法官迅速找到该行行长,告知该行在协助办理冻结过程中发生的违规操作,并要求该行督促当事人立即将转移的1500万元返还到账户。但该行行长矢口否认银行存在过错,也拒绝督促当事人返还资金,同时声称履行签字审批是银行内部规定,必须遵守。随后,承办法官果断向该行发出到庭接受调查的传票,告知该行行长,根据银行的行为,可对之处以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很快,法官接到被告企业的来电,要求与原告协商解决,并声称1500万元将尽快返还到账。第二天,经过近一天的反复磋商,双方达成由电缆公司全额支付货款并承担利息的协议。最终,当事人协商确定的2100万元货款终于按时履行。(陆媛翟燕芬)
[责任编辑:赵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