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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简政放权 “松绑”银行网点布局

第一财经网2013年11月15日10:33分类:监管动向

近日,银监会公布修订后的《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下称《办法》),进一步取消了一批行政许可项目,包括银行开办基金托管业务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并且大幅松绑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相关审批。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原《办法》于2006年由银监会制定。随着中资商业银行资产规模、组织机构、业务类型的迅速发展,不少新情况、新问题逐步显现,为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要求,因此作出相应修改。

上述负责人并称,此次修订对现有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的必要性、权限设置的合理性、监管工作的有效性进行了充分评估,就取消和下放事项逐条梳理,进一步完善并优化了行政许可审查、批准的条件和标准。

近年来,银监会多次参与国务院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工作,先后取消分支机构变更营运资金、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自助银行设立等一批许可事项。此次修订删除了涉及上述行政审批项目的相关内容,确保了监管法律制度体系的协调统一。

在此基础上,《办法》进一步取消了一批行政许可项目,将工作重点由准入预防转向事中、事后的动态化监管。诸如中资商业银行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QFII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行政审批,以及中资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审批项目。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订取消了关于中资商业银行在一个城市一次只能申请设立1个支行的限制性规定,支持风险管理能力强的银行通过新设分支机构优化区域金融服务布局;取消了中资商业银行变更营业场所行政许可,积极解决金融富集区同质化竞争激烈、经济欠发达地区金融服务不充分、区域机构发展不均衡的问题。

不仅如此,银监会还取消了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降格和临时停业审批;对于中资商业银行法人及分支机构的筹建延期和开业延期行政许可,由银行在设立有效期届满后,自行决定延期一次,以报告有关情况替代行政许可。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充分发挥保留行政许可项目的风险防范作用,“把该管的事务管住管好”。修订后的《办法》明确了中资商业银行信息科技监管的有关内容。进一步明晰了“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备保障信息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等行政许可标准要求。

根据新资本协议的有关内容,银监会对申请设立机构资本充足率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完善新设机构监管要求;同时进一步明晰中资商业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范围。

最后,《办法》通过实施差异化准入政策,引导银行业合理布局网点,加强对小微企业、“三农”、科技创新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上述领域设置专营机构。

[责任编辑:赵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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