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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事件”民事索赔大幕将拉开 或达27亿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3年11月18日15:02分类:中资银行

核心提示:-光大证券于15日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至此,证监会对于光大证券“8.16事件”的调查定音,与此同时,因光大证券内幕交易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所提起的民事索赔也将正式拉开大幕。

北京(CNFIN.COM / XINHUA08.COM)--光大证券于15日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至此,证监会对于光大证券“8.16事件”的调查定音,与此同时,因光大证券内幕交易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所提起的民事索赔也将正式拉开大幕。

根据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光大证券总共被罚5.23亿元,内幕交易行为相关责任人被判定为终身证券市场禁入者、期货市场禁入者。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认为,在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做出行政处罚后,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因内幕交易行为而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即可正式提起索赔。由于光大证券公告了11月14日收到处罚决定的信息,该案索赔诉讼时效到2015年11月14日。

不过,许峰认为,此次能够提起索赔的受损投资者可能比此前公众所理解的范围要窄得多,索赔的依据主要是证监会对内幕交易的定性,所以提起索赔的只能是“与光大证券在特定时间同时进行善意反向交易的投资者”。 

证监会在处罚决定中认为,8月16日14时22分公告前,光大证券知悉市场异动的真正原因,公众投资者并不知情。在此情况下,光大证券本应戒绝交易,待内幕信息公开以后再合理避险。光大证券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即着手反向交易,明显违反了公平交易的原则。

因此,许峰认为,提起索赔需要满足如下条件:在2013年8月16日13时至14时22分之间买入IF1309、IF1312股指期货合约及其对应的300只股票的投资者,以及当时买入180ETF基金、50ETF基金及其对应的200余只股票的投资者。

“对于因光大证券董秘误导而跟风买入的投资者而言,不包括在赔偿范围内。”许峰说。但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相关人员则认为,从上午光大证券开始进行反向操作时开始进入的投资者就可算在索赔范围内。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宋一欣指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投资者现时即可提起对光大证券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管辖法院在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但实际上,推进此案还有许多事情要做。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至今没有出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民事赔偿诉讼的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虽然立案无障碍,但如何审理这类案件成为难题。因此,尽早出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民事赔偿诉讼的司法解释,将有助于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案的解决,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宋一欣表示。

鉴于此次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中受害者众多、影响广泛、可能索赔的金额巨大,宋一欣认为,中国证监会应考虑设立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赔付基金。

[责任编辑:赵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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