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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要求部分商行披露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4年01月09日09:31分类:监管动向

新华社记者苏雪燕 刘诗平

北京(CNFIN.COM / XINHUA08.COM)--记者8日从中国银监会获悉,银监会近日发布《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披露指引》,要求符合一定条件的商业银行从2014年起披露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

《指引》规定,上一年年末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为1.6万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上一年度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商业银行应当披露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相关信息。《指引》共有4章26条,对需要披露的银行范围、披露内容、披露时间和披露方式做出了具体规定。

《指引》规定,信息披露银行应当披露的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包括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金融机构间资产、金融机构间负债、发行证券和其他融资工具、通过支付系统或代理行结算的支付额、托管资产、有价证券承销额、场外衍生产品名义本金、交易类和可供出售证券、第三层次资产、跨境债权和跨境负债共12个指标。信息披露银行应当原则上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在银行网站或年度报告披露相关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晚于每年7月31日。

2011年11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方法和更高损失吸收能力》,提出了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方法。

银监会解释称,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要求,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即杠杆率分母)在2000亿欧元以上或者上一年度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商业银行,应当从2014年开始披露计算全球系统重要性分值所需的12个指标数值。《指引》将信息披露银行的范围设定为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为1.6万亿元以上的商业银行。(完)

[责任编辑:山晓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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