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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披露指引答问

银监会网站2014年01月09日10:56分类:监管动向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披露指引》答记者问

近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披露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要求符合一定条件的商业银行从2014年起披露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指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2011年11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方法和更高损失吸收能力》,提出了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方法,从全球活跃程度、规模、关联度、可替代性和复杂性5个维度,采用12个指标评估银行的全球系统重要性,并要求相关银行披露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巴塞尔委员会每年组织各国监管当局开展定量测算,并根据测算结果更新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从2011年起,金融稳定理事会于每年11月公布上一年度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我国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先后被列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2013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修订后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方法和损失吸收能力》,进一步明确了披露要求,即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即杠杆率分母)在2000亿欧元以上或者上一年度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商业银行,应当从2014年开始,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最晚不迟于每年7月31日,披露评估全球系统重要性的12个指标。各国监管当局应当在2013年底前发布法规或指引,明确对本国银行的具体披露要求。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要求,目前大部分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已着手制定相关披露规则。美国已经正式发布对本国银行的披露要求,欧盟对相关银行的披露提出了框架性要求,日本也已发布征求意见稿。在充分论证、认真研究的基础上,银监会按照巴塞尔委员会要求,借鉴其他国家监管实践,根据我国银行业实际,制定了《指引》,并多次征求相关银行意见,对《指引》进行了修改完善,现正式发布实施。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规模持续增长,关联度和复杂性不断增加,有必要对系统重要性较高的银行提出更高的监管要求。要求资产规模达到一定水平以上的商业银行披露其表内外资产规模、关联度和复杂性等相关信息,有利于促进银行改进内部管理信息系统和管理水平,增加透明度,加强市场约束。同时,也有利于持续分析和监测相关指标及其变化情况,加强系统性风险的分析、监测与防范。

二、《指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指引》共有4章26条,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管理、第四章附则和2个附件。《指引》对需要披露的银行范围、披露内容、披露时间和披露方式做出了具体规定。附件1对需要披露的12个指标的定义和计算口径进行了详细说明,附件2为信息披露模板。

三、哪些银行应当披露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

答: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要求,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即杠杆率分母)在2000亿欧元以上或者上一年度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商业银行,应当从2014年开始披露计算全球系统重要性分值所需的12个指标数值。根据巴塞尔委员会提供的2012年12月31日欧元对人民币的汇率8.2207,2000亿欧元折算为人民币1.6441万亿元。因此,《指引》将信息披露银行的范围设定为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为1.6万亿元以上的商业银行(以下称信息披露银行)。

四、《指引》要求商业银行披露哪些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指标?

答:《指引》规定,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包括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金融机构间资产、金融机构间负债、发行证券和其他融资工具、通过支付系统或代理行结算的支付额、托管资产、有价证券承销额、场外衍生产品名义本金、交易类和可供出售证券、第三层次资产、跨境债权和跨境负债共12个指标。这12个指标是用于评估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的定量指标。巴塞尔委员会基于12个指标对商业银行的全球系统重要性进行测算并确定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结果是对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高低程度的评价,即商业银行由于在全球金融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承担关键功能,其破产、倒闭可能会对全球金融体系和经济活动造成损害的程度高低的评价,不是对商业银行内部经营管理水平或风险高低的评价。

 

五、《指引》规定的披露时间和方式是什么?

答:《指引》规定,信息披露银行应当原则上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在银行网站或年度报告披露相关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晚于每年7月31日。

六、《指引》发布后,商业银行应做好哪些工作?

答:《指引》发布后,商业银行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持续提高数据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的披露国际关注度高,对商业银行的数据质量管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指引》有关指标定义和统计口径的规定,加强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持续提高数据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二是做好披露安排,加强披露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相关指标披露的制度安排,明确规定数据收集、统计、审核、披露的政策和程序。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按照《指引》要求,加强对数据披露的监督和管理。

三是做好数据报送工作,配合银监会和巴塞尔委员会开展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定量测算。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要求,信息披露银行同时也将参加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定量测算。银监会已将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列入了非现场监管数据的报送范围。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巴塞尔委员会和银监会的要求,做好相关数据的报送工作。

[责任编辑:山晓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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