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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公布

银监会网站2014年02月14日15:53分类:监管动向

中国银监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14年第1号

为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活动,保护商业银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健康可持续发展,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现予公布。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尚福林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徐绍史

2014年2月14日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活动,保护客户合法

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

供的各类服务。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商业银行的服务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服务价格,是指商业银行提供服务时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

规、规章和有关监管规定,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服务价格管理体系,

加强内部控制,充分披露服务价格信息,保障客户获得服务价格信息和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

第六条  根据服务的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制定和调整

第八条  对客户普遍使用、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

重大的银行基础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第九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商业银行服务成本、服务价格对个人或企事业单位的影响程度、市场竞争状况,制定和调整商业银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项目及标准。

第十条  制定和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组织商业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成本调查;

(二)征求相关客户、商业银行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三)做出制定或调整相关服务价格的决定,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市场调节价的制定和调整

第十一条  除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价格以外,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二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应当由商

业银行总行制定和调整。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服务价

格。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因地区性明显差异需要实行差别化服务价格的,应当由总行统一制定服务价格,并由总行按照本办法规定统一进行公示。

外国银行分行根据其总行(或地区总部)的授权制定和调整服务价格,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制定和调整市场调节价,按照以下程序

执行:

(一)制定相关服务价格的定价策略和定价原则;

(二)综合测算相关服务项目的成本和收入情况;

(三)进行价格决策;

(四)形成统一的业务说明和宣传材料;

(五)在各类相关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

(六)设有商业银行网站的,应当在网站主页醒目位置公示。

[责任编辑:山晓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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