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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业务发展逻辑顺序岂能颠倒

上海证券报2014年05月21日09:31分类:中资银行

核心提示:在广义货币(M2)持续增长的大格局下,金融生态呈现出的“直接融资比重下降、间接融资比重上升”趋势,以及在间接融资中“贷款类资产相对萎缩、同业类业务绝对疯长”现象,需要认真反思和高度警觉,并通过政策引领、监管引导和市场调整让其回归理性。

杜 静

央行等五部门上周五联合发文,就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提出了“堵邪路、开正门、强管理、促发展”的总体要求,给“疯长”的同业业务来了一次“点刹式换挡”。相关数据表明,到4月末,我国金融机构同业业务比重已接近总资产的20%(十年前不到6%),总量规模已达到贷款资产的三分之一。当下,在广义货币(M2)持续增长的大格局下,金融生态呈现出的“直接融资比重下降、间接融资比重上升”趋势,以及在间接融资中“贷款类资产相对萎缩、同业类业务绝对疯长”现象,需要认真反思和高度警觉,并通过政策引领、监管引导和市场调整让其回归理性。

我国金融机构的同业业务,起步于1985年的“武汉市商业银行间资金拆借市场”。经过近三十年的演变,由当初的简单拆借资金功能,发展成今天几乎“无所不包、无所不有、无所不在和无所不能”的市场“禁脔”,有其深刻的历史原因。它既与社会经济、金融的大发展、大转型密切相关,又与“发展+转型”背景下选择的商业模式、体制机制、发展手段和业务目标等紧密相连。推动这一融合的主要动力,是同业业务的基本属性实现了由“流动性管理工具”向“盈利性实行手段”的逾越和变化。依托互联网技术和手段,同业业务以“理财业务、资金池业务和通道业务”为载体,实现了在“结算、负债和资产”三大业务领域的交融贯通和左右逢源,“集合理财、委托贷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代理付款”等悄然成为同业业务的主角,原本以资金“平衡头寸”存在的同业业务基因已成“失皮之毛”。这一过程形成和构成了同业市场“逐利属性由低到高,交易过程由简到繁,业务内容由少到多,风险程度由小到大”的基本特征。

快速发展的同业业务,在便利流动性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推动业务创新和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和积极的作用,但其隐含或潜伏的问题甚至危险不能小视:一,正在成为环境条件不相匹配的“膨胀体”,主要采取“以新易旧”的方式推出业务、稳定客户,以模糊业务边界和混淆类别性质的方法,放大规模杠杆。形式上似乎与商业银行其他业务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而实质上处于一种“别扭”的生存格局之中;二,正在成为越来越封闭的“自转体”,体现业务的财富效应主要落脚在资金的“左手换右手上”,“虚拟市场做实和实体经济做虚”之势更加突出;三,正在成为更难看清的“真空体”,在加快业务内容和手段的变化中,利用监管制度与效力的滞后性,频繁换“行头”,让相对静态的监管客体难以找到确切的“坐标”。而且还时常以创新的说辞,为不受约束的监管找理由;四,正在成为转移风险的“漏斗体”。我国商业银行在爆发式增长的过程中,始终存在着业务对象、品种、期限和金额错配的现象,同业业务为这一状态的风险过渡、转移和溢出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从某种意义上讲,它还担当了平衡业务结构、稳固客户关系、规避市场监管等特殊、诡谲的角色。

让“疯长”的同业业务回归理性,笔者认为,关键要把握住“流动性管理工具为主、兼顾盈利性实现手段需求”的基本原则,以“标准化控制手段约束盲从冲动性业务行为”的基本思想,不断平衡同业业务发展与金融机构其他业务发展的关系,不断加大同业业务信息透明公开的力度,持续推动同业业务创新。

这次五部门管理文件把同业业务划分为融资和投资两大类并提出了分类管理的要求,对于原本政策规定不够明晰的同业投资类业务开了“正门”,是一大进步和突破,体现了监管行为的与时俱进。但金融机构在日常实践中,还是应把握同业“融资类业务”优先于“投资类业务”的顺序。同业业务具有与其他业务交织、交叉并产生行为性变异的最强“基因”,其冲动、无序扩张和风险隐患,有足够的历史教训。因此,商业银行不应颠倒“从融资到投资、从实体到投资”的同业业务发展的逻辑顺序。

金融机构在执行中最可能出现的问题是,以模糊业务边界和突破约束性条件的选择,规避制度规定,违规开展本不能开展的业务。这次管理文件明确了同业业务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等主要类别,并规定了这些业务的边界以及约束性条件,在提倡和鼓励同业业务的多样性,把握某个业务的唯一性和约束性,抓住了问题的核心和关键。

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同业融出资金,这次央行等五部门文件做出了以不超过一级资本50%的上限规定。虽然有了“总开关”,但单个金融机构内部的不同业务间,自然或历史的形成有若干互联互通的机制与通道,尤其是同业业务存在表外记账和核算的便利及特征,往往成了处理特别事项的特殊载体,甚至成了消化不良资产、实施某些利益输送的“漏斗”。因此,不同时期和阶段同业业务的发展速度和质量,除了保持与金融大生态环境、社会经济发展状态、金融机构内部管理水平相协调外,还应以规范和严格会计核算为支撑和支点,分割和分离由于同业业务与其他业务“混杂”带来的市场监管失效与金融机构同业业务行为 “无畏”的状态,让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更为客观。重要的是,引导更多金融资金流向实体经济。

在遵循商业保密和行为隐私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同业业务参与各方的主要交易过程、内容和结果,应尽可能做到信息公开或选择性公开。对于重大事件和可能影响同业业务状态的事项,还应做好信息的动态公开,彻底铲除“抽屉协议”和“抽屉交易”的土壤,不断形成以公开的信息作为市场监管、法律诉讼、信用评级主要依据的环境氛围,减少因为信息缺失、信息不透明和信息不对称,伴生和出现的歧视性交易、内幕性交易与转移(虚假)性交易。

规范金融机构的同业业务,是对现实业务中不完善、有缺陷部分的调整和改造,非但不否定和扼制创新,恰恰相反,避免和克服以“翻墙之作”替代创新,以“技术噱头”糟踏创新的现象,以“收益假象”贬值创新的现象,正是注意真正从市场需要着手培育创新的动力,夯实创新基础的根本途径。

(作者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公司监事长)

[责任编辑:陈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