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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政委:银行保本理财可能不得不退出市场

金融时报2014年07月21日10:01分类:理财产品

核心提示:“35号文”将其作为银行“开展理财业务”的行为规范之一,而没有区分保本理财和非保本理财,这可能意味着保本理财不得不从此退出江湖。

银行理财业务的未来发展路径愈发清晰。日前,银监会发布《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35号文”),由此,理财业务转型的方向更加明确。那么,“35号文”将对银行理财业务产生哪些具体影响?记者就此采访了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 

记者:“35号文”的核心要求是银行必须成立资产管理事业部,并对此提出了相应要求。您怎样看待此举将对银行产生的影响? 

鲁政委:首先,9月底是否成立合格的资产管理事业部,是能否继续开展理财业务的关键。“35号文”第十三条明确表示:“银行应于2014年7月底前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已有理财业务开展情况以及事业部制改革的规划和时间进度,并于2014年9月底前完成理财业务事业部制改革;未按时完成理财业务事业部制改革的银行,监管部门将采取相应审慎监管措施。” 

其次,对中小银行会有更多挑战。“35号文”第七条给出了银行开展理财活动需要达到的6项要求,剔除一些例行的表述,第二项和第五项要求值得关注。其中,第二项要求是银行应“具有良好的信息技术系统,能够支持事业部的规范运营与银行理财产品的单独核算”,这可能会对一些小型金融机构构成制约;第五项是“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及时、准确地报送理财产品信息,无重大错报、漏报、瞒报等行为”。这一由中债登建立的系统,在2013年6月就已投入使用,当时银监会已要求大家填报,此次重申成为开展理财的必备条件,在自身缺乏良好系统支持的情况下,持续正确填报该系统也是一种挑战。 

再次,首次打开了政策性银行开展理财业务的大门。目前已开展理财业务的基本上全部为商业银行或农信社,但“35号文”第十五条首次明确表示:“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开展理财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这意味着,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两大政策性银行,未来也可以开展理财业务。 

 记者:现在业界很多人已经注意到“35号文”在理财业务操作层面的一些表述是首次出现。对此,您如何解读? 

鲁政委:剔除“35号文”中关于机构设置的相关要求,单纯就业务操作,有几点新表述值得关注:第一,“本行信贷资金不得为本行理财产品提供融资和担保。”这种操作过去在非标中较为常见,但在2013年8号文中已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融资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因而,“35号文”不过是换了一种表述后对8号文要求的再度重申。第二,“代客理财资金不得用于本行自营业务,不得通过理财产品期限设置、会计记账调整等方式调节监管指标。”但对于理财资金是否被用来调节了监管指标,在操作中本身很难确认。第三,“不得提供含有刚性兑付内容的理财产品介绍。”“35号文”将其作为银行“开展理财业务”的行为规范之一,而没有区分保本理财和非保本理财,这可能意味着保本理财不得不从此退出江湖。第四,“对于一般个人客户,银行只能向其提供货币市场和固定收益类等低风险、收益稳健的理财产品。”因为有“等”字的存在,所以并不意味着对一般个人客户只能提供货币市场和固定收益类产品,关键是要符合“低风险、收益稳健”的要求。第五,“本行理财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交易,不得相互调节收益。”实际上,此前银监会禁止商业银行开展“资金池”形式的理财,要求每只理财产品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本次“35号文”的要求更进了一步,甚至比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募基金的要求更为严格。当然,对于滚动发行的系列、以系列名称单独开户的理财产品,这条规定应该还没有影响。 

 记者:您的观点是“35号文”对打破银行理财的“刚性兑付”意义深远。那么,您认为有哪些原因导致了“刚性兑付”这样一种现象的出现? 

鲁政委:自银行理财发展以来,除因全球系统性风险QDII给国内投资人带来过损失之外,相较于股指、基金指数,自2007以来,银行理财整体表现良好,提供的回报远好于其他理财途径。但与此同时,如果仔细观察最近几年银监会所发布的文件,除了巴塞尔协议,关于银行理财的发文数量是最多的。而舆论也似乎一直以一种怀疑乃至质疑的眼光看待银行理财。 

这中间到底存在哪些问题?首先是投资者教育有待加强。即使是近似的产品、近似的信息披露状况,居民在券商、基金、私募如果发生了亏损,往往自认倒霉,而在银行则往往“赚了钱不问缘由,输了则不依不饶”,其中最关键的是投资教育存在差距。 

其次是现有监管体制的制约。从国际国内的经验观察,资产管理在体制上最受认可的制度规范,就是由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资产管理公司来管理运作,哪怕就是同属银行集团,其也天然和银行集团里经营银行业务的子公司自动实现了隔离。但在我国要做到这一点,需要监管体制作出调整。 

再次是市值评估的困难。与基金配置的基础资产是标准产品,易于进行市值评估不同,银行理财有相当一部分并不属于标准产品,市值评估的困难形成了外界对其信息披露的诟病。如果资产证券化能够正常化,存在一定规模的信贷交易市场,这一问题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而遗憾的是,资产证券化的一些法律障碍至今未从根本上解决,所以目前仍停留在规模有限的“试点”状态。也正因为上述三大障碍的存在,以至于“35号文”作出了“本行理财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交易”这样比公募基金还严格的规定,以便达到避免被认为调节了收益而造成纠纷。 

最后,货币政策框架的挑战也是因素之一。由于我国目前仍然是数量性政策为主导,这种数量框架主要建立在对信贷的数量管控基础上,这种框架在当前融资日益多元化的情况下效力不断下降,为延续数量调控的有效性,政策当局就不得不不断扩展数量管控的范畴,也正因为如此,在监管部门此前发布的文件中,几乎有一半规范理财的文件是试图控制各种“逃避信贷规模”行为的。

[责任编辑:陈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