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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银行业开放应“宽严相济”

中国经济时报2014年12月23日09:40分类:中资银行

核心提示:分析人士认为,新规降低了外资银行在中国设立机构、业务准入等方面的门槛,放松了对外资银行的限制,标志着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步伐进一步加快。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57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改条例,是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对外资银行主动实施进一步的开放措施。《决定》根据外资银行在我国设立运营的实际情况,在确保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适当放宽了外资银行准入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条件,为外资银行设立运营提供了更加宽松、自主的制度环境。

分析人士认为,新规降低了外资银行在中国设立机构、业务准入等方面的门槛,放松了对外资银行的限制,标志着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步伐进一步加快。

自在华外资银行2007年获准转制,外资银行在中国已经走过七个年头。从在华外资银行的既往表现和整体评估看,外资银行在给在华跨国企业做好服务的同时,也发挥了良好的技术外溢效应,如风险管理和市场营销等方面对中资银行的示范效应,而信用卡业务也是在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的前提下得以带动并在我国兴起。在华外资银行促进了中资银行的绩效提升,也促进了金融创新、银行业服务质量改善以及金融市场发展。

银监会主席尚福林指出,引入外资银行,一是促进了中资银行的改革发展,外资银行所带来的紧迫感和竞争意识,促进了中资银行经营理念和管理方式的转变,近年来中资银行风险抵御能力不断增强。二是改善了金融市场环境和服务,促进了我国金融市场多元化竞争格局的形成,营造了一个更加成熟和国际化的金融市场环境。三是培养了本地金融人才。

根据银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年底,共有51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在华设立42家外资法人机构、92家外国银行分行和187家代表处。外资银行可申请经营的业务范围也已包括入世谈判承诺的业务范围和入世后我国主动向其开放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QFII和QDII证券投资托管、国债承销、代理保险等业务领域。

尽管在华外资银行已在不少涉外业务和国际业务领域占有相当的市场份额,但总体来看,外资银行在我国银行业中所占市场比例和规模仍很小。

9月份,银监会刚刚修订了《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不仅取消外资银行“一城一行”限制,还取消了开办电子银行等十多项行政审批事项,而此次新规又为外资银行再次“松绑”。

在新规赋予外资银行“国民待遇”的背景下,外资银行和中资银行的竞争将更加平等,而过去的经验也表明,尽管外资银行的经营行为有时可能会加大市场波动,但在有效监管之下,其风险仍可控制。

随着利率汇率市场化、资本项目开放、资本市场发展的推进,银行业将面临一系列挑战,一些既有的体制和管理问题也会暴露出来。要解决这些问题,仍需借助外部智慧,而国外跨国银行和在华外资银行的先进经营和管理经验对于内资银行仍有借鉴价值。从这个角度看,对外资银行的小幅开放是有益的,适度推进银行业开放,并与银行业改革协调推进,将有助于促进我国金融发展。

新一轮银行业开放中,对内开放与对外开放更应相辅相成互助互补,共同促进银行业竞争格局的改变。(记者赵月若雪

[责任编辑:刁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