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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监管架构改革 为创新预留空间

经济参考报2015年01月21日09:01分类:监管动向

核心提示:银监会这一自我削权的改革是“壮士断腕”之举。在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方面,银监会将监管权力大幅削减和下放。改革后,银监会监管的机构将只有三类半,即政策性银行、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和非银行机构中的四大资产管理公司。

近10年来,中国金融业发展突飞猛进。在中国银监会2003年成立之时,全国银行业的资产规模仅3万亿元。时至今日,不仅银行业资产规模已经高达165.5万亿元(去年11月末数据),而且,伴随着金融改革的逐渐深化,银行业的角色定位、经营模式、竞争战略和业务复杂程度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对银行业监管提出了全新的要求,需要监管部门积极改革监管架构以适应“新常态”。

日前,中国银监会在金融监管部门中率先进行了监管框架的调整。这次监管架构改革的核心是监管转型:向依法监管转,加强现场检查和事中事后监管,法有授权必尽责;向分类监管转,提高监管有效性和针对性;向为民监管转,提升薄弱环节金融服务的合力;进一步加强风险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调整的核心在于,进一步厘清权责,进一步简政放权,进一步完善审慎监管,提高监管效率,为行业的发展和创新预留空间。调整的重点则是,清减下放行政权力,明确风险监管主体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可以说,银监会这一自我削权的改革是“壮士断腕”之举。在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方面,银监会将监管权力大幅削减和下放。改革后,银监会监管的机构将只有三类半,即政策性银行、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和非银行机构中的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对于地方性金融机构的监管,除了法人机构的新设筹建、市场退出、重组改制和破产重整这类生死大事,其他权力将统一下放至各地方监管局和监管分局。同时,银监会还将建立行政许可负面清单和问责清单。

此次监管架构改革后,银监会还将分级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约束清单”,推进监管服务网站建设,进一步提高政务信息公开和提高监管透明度,以加强自我约束,强化监管问责。

可以说,经过这一系列的调整之后,将实现还权于市场,让权于社会,放权于基层。更为重要的是,这些调整为金融创新预留了空间。

以新设立的普惠金融工作部为例,这一部门将专司P2P行业,融资担保和小贷公司的业务政策制定,以及相应的监管协调工作,但这类在地方注册的机构的监管主体将留在地方政府部门。这种分层级的监管构架设计,摆脱了以往部门争权的窠臼,以一种更加超脱的方式履行监管职责,无疑将有利于行业的发展和监管的效率。

对于方兴未艾的民营银行,本着风险为本、法人监管、属地负责的原则,银监会新设立了城市商业银行监管部,专司对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民营银行的监管职责。城市银行部将单设监管处室管理民营银行,这无疑也将为民营银行等金融创新预留空间。

对于信托业而言,这次监管框架改革,银监会把对信托的监管职能从非银部中抽离,设立信托监管部。这一新设部门将从原来烦琐的产品审批中抽身,将更多精力放在如何规范信托业的稳定可持续发展上,这无疑也有利于信托行业的发展创新。

此外,银监会成立10年来,银行业在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等方面发生巨大变化,特别是中小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稳步发展,为实体经济提供了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银行业的改革创新发展迫切要求监管部门提升专业化监管水平。在监管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这次改革进一步突出了监管主业,将更多的资源向监管一线倾斜。

此次监管架构改革后,银监会内设22个部门中,监管部门由11个增加到17个,占部门总数的77.3%,银监会140个业务处室中,监管处室由85个增加到109个,占处室总数的77.8%。差异化、专业化监管体系更加完善,部门之间的职责边界更加清晰,更有利于与各部委的对口联络和对银监会派出机构的工作指导。

从某种意义上讲,对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既是为了防范风险,也是为了促进行业的稳定发展,促进行业的持续创新。可以说,在经济新常态下,促进提高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促进提高银行业在国际国内的整体竞争力,也是监管的应有之义。

[责任编辑:李滨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