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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PR贷款定价功能有待提升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5年05月07日08:37分类:要闻

核心提示:贷款基础利率(Loan Prime Rate,简称LPR)集中报价和发布机制是我国推进利率市场化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制度安排。目前,其定价范围和定价的可参照功能仍有提升空间。未来,LPR能否全面取代法定贷款基准利率作为商业银行贷款定价参照,有赖于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整体推进和完善。

贷款基础利率(Loan Prime Rate,简称LPR)集中报价和发布机制是我国推进利率市场化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制度安排。目前,其定价范围和定价的可参照功能仍有提升空间。未来,LPR能否全面取代法定贷款基准利率作为商业银行贷款定价参照,有赖于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整体推进和完善。

LPR的报价和发布机制

利率市场化条件下,LPR作为市场基准利率是商业银行贷款定价的基本参照利率。从利率市场化国家的实际应用看,商业银行贷款定价依据的市场基准利率体系主要分两类。一类是美国、日本、韩国、新加坡、印度等以贷款优惠利率或基础利率(prime rate或BaseRate)作为市场基准利率,为商业银行贷款定价提供参照依据。另一类是英国、欧元区国家等欧盟成员国直接以Libor和欧洲银行间欧元同业拆借利率(Euribor)加减点生成,来进行贷款定价。

贷款优惠利率或基础利率报价机制(Prime Rate)以美国最具代表性。美联储要求各主要商业银行(资产规模排名前25名)定期报送其给予最高信用等级客户短期贷款的最优惠利率,并将这些数据汇总,最后将其中出现频率最高的利率值作为最优惠利率及时向外界公布。美联储及时公布商业银行贷款优惠利率,对防止商业银行过度争夺客户资源,避免非理性竞争,引导贷款价格向合理均衡的价格回归,起到了积极作用。

作为推进我国利率市场化的重要一环,中国人民银行于2013年10月25日启动运行LPR集中报价和发布机制。中国人民银行创立的LPR集中报价和发布机制,是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机制在信贷市场的进一步拓展和扩充。人民银行赋予LPR的主要功能为:有利于强化金融市场基准利率体系建设,促进定价基准由中央银行确定向市场决定的平稳过渡;有利于提高金融机构信贷产品定价效率和透明度,增强自主定价能力;有利于减少非理性定价行为,维护信贷市场公平有序的定价秩序;有利于完善中央银行利率调控机制,为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奠定制度基础。

LPR是商业银行对其最优质客户执行的贷款利率,其他贷款利率可在此基础上加减点生成。LPR的集中报价和发布机制是在报价行自主报出本行LPR的基础上,指定发布人对报价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形成报价行的LPR报价平均利率并对外予以公布。目前,向社会公布1年期LPR。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LPR的指定发布人。初期,我国LPR的报价行包括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中信、浦发、兴业、招行等商业银行实行场内报价。国家开发银行实行场外报价。每个工作日在各报价行报出本行LPR的基础上,剔除最高、最低各1家报价后,将剩余报价作为有效报价,以各有效报价行上季度末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占所有有效报价行上季度末人民币各项贷款总余额的比重为权重,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得出LPR报价平均利率,于每个工作日通过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对外公布。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将按年对报价行的报价质量进行监督评估,促进提升LPR的基准性和公信力。

对贷款定价影响有待提升

LPR对贷款定价影响的广度和深度仍有待提升。数据显示,美国基于贷款优惠利率定价的贷款占全部贷款的22.4%。截至2014年8月末,国内各报价行共发放LPR定价的贷款1.7万亿元以上,仅占全部贷款的2.12%。美国的贷款优惠利率是中小企业贷款、零售客户的消费贷款、信用卡透支等的主要定价基准。在我国,LPR对应的是最优质客户定价,一般都是大型国有企业,这个价格对于中小企业不具备直接的参照意义。

LPR对市场价格的真实反映也有待提高。实际运行中,招商银行累计办理LPR贷款规模最大,浦发银行以LPR定价贷款发生额的占比超过80%。但国有五大商业银行的报价影响权重较大,股份制银行影响较小。因此,LPR报价平均利率并不能全面反映市场实际定价水平。

LPR启动之初,被人民银行定位于“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机制在信贷市场的进一步拓展和扩充。”但实际运行中,LPR并不活跃,对法定贷款基准利率变动更显敏感,与Shibor的联动较弱。例如,自2014年11月21日首次降息后至2015年3月5日,三个月内,LPR受降息影响四次下调,累计下滑46个基点,随后基本保持不变。

即使是央行作为货币市场基准利率培育已久寄予厚望的Shibor,也与市场实际利率存在偏离。例如,一般讲,短端Shibor利率与拆借和回购利率等实际交易价格走势基本相同,如隔夜Shibor利率与同期质押式回购相差大多仅为1个基点左右。但2013年10月下旬至12月,3月期Shibor走势与回购利率异常背离,最高相差200个基点。此种情况出现,不排除利用报价套利的情况。目前银行间市场的很多金融产品定价都与Shibor利率挂钩。尤其是利率互换市场,以3月期Shibor为基准的利率互换已成主力,Shibor对利率掉期当期损益和估值影响极大。利率互换支付浮动利率,按当时3月期Shibor的4.7%均值计算,相比实际固定利率6.7%左右,可赚取近200个基点的价差,利润率远高于放贷。更甚者,倘若LPR或Shibor价格失真,商业银行将其作为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的基准,难免错估盈亏。

推进利率市场化

未来,LPR能否替代法定贷款基准利率,真正成为贷款定价的市场基准利率,取决于市场检验和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及其完善。

利率市场化并非自由市场竞价。从利率市场化国家的经验看,一个有效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依托于:央行可控政策目标利率(基准利率或无风险收益率)—市场基准利率—市场实际交易利率的利率调控模式。即,央行可控政策目标利率(基准利率或无风险收益率)与市场基准利率联动,形成一条无风险收益率曲线,各期限金融产品依此曲线考虑风险溢价水平定价,进而影响各市场实际交易利率。当前,若取消法定存贷款基准利率,何可充当可控政策目标利率(基准利率或无风险收益率)尚无定论,而作为市场基准利率培育的LPR与Shibor相互联动偏弱,并与市场实际交易利率有所偏离。国内国债利率也尚难形成一条市场公认权威的无风险收益率曲线,以作为金融产品统一定价的基准。因此,可预见LPR与法定贷款基准利率仍将并存,直至央行能够确定可控政策目标利率(基准利率或无风险收益率),实现与LPR、Shibor的联动,确立我国的无风险收益率曲线,引导市场实际交易利率。就此而言,LPR有效与否及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和完善,不单视为存贷款利率浮动上下限的取消。(中国证券报)

[责任编辑:马凌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