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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保制度将实行低费率 差异化费率成未来趋势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5年05月07日19:12分类:要闻

核心提示:《存款保险条例》5月1日正式施行。日前,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表示,我国存保起步时的费率水平大概在万分之一到万分之二。

北京(CNFIN.COM / XINHUA08.COM)--《存款保险条例》5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存款保险费率受到各方关注。日前,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表示,我国存保起步时的费率水平大概在万分之一到万分之二。存款保险的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

周小川向媒体透露,综合考虑国际经验、金融机构承受能力和风险处置需要等因素,我国存保起步时的费率水平大概在万分之一到万分之二(0.01%-0.02%)。

这一费率标准低于此前多家机构的预测值,也大大低于目前多数国家及地区的存保费率水平。资料显示,目前美国的存保费率为0.025%-0.45%,日本为0.08%,西班牙为0.20%,印度为0.05%,中国台湾为0.05%-0.06%,中国香港为0.05%-0.14%。

对此,周小川指出,费率标准并非固定不变,可根据经济金融发展、金融机构风险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他提到,在费率机制安排上,我国存保实行的是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制度,这有利于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进公平竞争,促使金融机构审慎经营、健康发展。

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宗良介绍,之所以实行低费率的存保制度,主要是因为我国经济处于快速发展期,银行倒闭风险比较小。同时,低费率也可以尽量减轻机构的运行成本。

《条例》第九条规定,存款保险的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宗良预计,存保制度运行初期会实行简单的差异化存保费率,今后逐步推行差异化费率。在适用差异化费率时,有可能早期按照大类划分施行,如国有大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等分别适用不同费率标准。在存保制度运行较为成熟后,有可能每家银行都适用不同的存保费率。

对外经贸大学金融研究所名誉所长邱兆祥认为,按照我国当前的存款性金融机构的发展情况,不宜采取单一费率的存款保险定价制度,其原因有三点:第一,不利于体现市场公平。不同的存款机构对于存款风险的控制是有区别的,采取单一费率制,对那些持有相对安全存款的银行有失公平。第二,不利于激励存款性金融机构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尤其是存款风险较高的机构,在受到存款保险保护后,可能会打消提高风险管理的念头。第三,单一费率制不利于发挥存款保险制度的差异化市场调控功能。保险费率可以成为调控市场重要杠杆,尤其是在对某一类存款性金融机构实施调控政策时,单一费率制则难以发挥辅助作用。

基于此,邱兆祥指出,我国存款保险定价采取差别费率制是最合适的。此外,他补充道,要进一步完善支持存款保险差别费率制度的配套基础条件,充分利用好现有的资源制定尽可能合理科学的存款保险定价制度,并逐步完善支持差别定价的其他条件,如风险测量工具、信用登记制度、信用评估体系等。

[责任编辑:马凌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