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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混业经营并向“强混业”迈进是必然趋势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5年06月02日22:07分类:监管动向

核心提示:多元化发展、混业经营都不是绝对必须的,每个金融机构如何发展,取决于其自身的战略定位和管理能力,同时,也受到市场环境以及金融法规和监管要求的约束。特别是发展“强混业”经营,还需要金融监管上进行深刻的变革,要更多地从注重机构监管转向注重功能或行为监管,并加强信息共享;需要金融法规的相应修改完善。

王永利 中国银行资深研究员

近期,关于将对银行放开券商牌照,进而将放开银行混业经营的舆论明显增强,也引起社会广泛的反响。

关于金融混业经营,我国从理论到实践都有过探索和变化。

改革开放之后,随着经济金融的发展,特别是1993年我国经济发展加快对金融服务需求增强,1995年《商业银行法》颁布出台,都曾推动银行加快向多元化经营推进,银行不仅可以投资经营证券、信托、租赁等金融业务,而且可以直接投资经营企业、酒店、出租车公司等等。但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后,由于种种原因,中国经济明显下滑,银行不良资产和违规案件大量爆发,严重威胁金融体系的稳定。这推动中国金融启动了一轮深刻的改革,包括成立中央金融工委,将国有金融机构的人事和组织关系从地方政府和党委脱离出来,实行垂直管理,削弱地方政府对金融,特别是对银行贷款的干预;发行2700亿元专项国债,补充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剥离银行附属公司和非银行业务,实行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成立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剥离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等等。其中,银行的多元化经营受到最为严格的控制,基本上都收缩到商业银行业务经营范围之内了。

但多元化经营是金融机构有效利用资源、优化客户服务的客观需要。中国加入WTO之后,为应对境外金融机构的冲击,并促进国内金融机构的发展,银行的多元化经营开始重新起步,除了非金融业务仍受到严格控制外,银行投资保险、基金、租赁、证券等金融领域逐步放开。例如,国有商业银行相继在境内设立了保险、基金、证券、租赁等附属公司。但为了控制金融系统性风险,监管上要求对这些新的业务实行法人制(子公司)管理,建立防火墙或隔离带,银行投资其他金融领域,都要实行独立经营(有独立的营业场所、电脑系统、从业人员等),单独核算,形成金融控股集团的管理模式,并仍坚持分业审批、分业监管。

对金融控股模式下的多元化经营,有人认为就是“混业经营”了,但实际上这只是一种“多元化经营”,而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混业经营”,或者只能说是一种“弱混业”。

在世界上一些金融开放的国家,所谓“混业经营”,更多的是指一家金融机构为了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金融需求,节省客户的时间和成本,而向客户提供综合化的金融服务(至少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的一些服务),并赢得较好的经营回报,形成“多能银行”模式。因此,金融机构应尽可能利用现有的办公场所和从业人员,特别是电脑系统和后台设施,推进一体化融合式的混业经营,特别是要实现渠道和客户资源的共享,形成内部整合优势,在扩展服务领域和服务功能的同时,尽可能控制成本支出。例如,国际上有的银行同时办理保险业务,但并不需要单独设立保险公司,也不像一般的保险公司那样办理各种保险业务,而只是根据银行业务中需要办理保险的,如大型项目贷款、住房按揭贷款、汽车贷款等,由发放贷款的人员同时推荐相应的保险产品,并以其保险产品的价格优惠吸引客户;银行也同时面向个人客户办理标准化的个人保险产品销售,这些产品就如同存款、理财等一样,只是银行各类产品和业务中的一种而已。当然,银行需要为此开发相关的系统,配备专门的理赔人员和风险控制人员等。与此类似,银行也可以代理债券、股票、基金等金融产品的销售、兑付等。

相对于多元化经营的“弱混业”,这种一体化融合式的混业经营可以说是一种“强混业”。

随着IT和互联网的发展,随着金融产品和金融市场的不断丰富和完善,以及利率市场化进程不断加快,金融混业经营,并从“弱混业”迈向“强混业”应该是一种必然的趋势。当然,多元化发展、混业经营都不是绝对必须的,每个金融机构如何发展,取决于其自身的战略定位和管理能力,同时,也受到市场环境以及金融法规和监管要求的约束。特别是发展“强混业”经营,还需要金融监管上进行深刻的变革,要更多地从注重机构监管转向注重功能或行为监管,并加强信息共享;需要金融法规的相应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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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