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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创新应探索 专营事业部或独立法人制

金融时报2015年06月18日09:01分类:监管动向

核心提示:金融业应积极探索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产品和服务创新,对于互联网创新业务应尝试探索专营事业部或独立法人的管理架构。对互联网金融创新,银监会将坚持“创新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的导向。

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16日在“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论坛”上表示,金融业应积极探索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产品和服务创新,对于互联网创新业务应尝试探索专营事业部或独立法人的管理架构。对互联网金融创新,银监会将坚持“创新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的导向。 

王岩岫表示,创新监管就是注重加强“互联网化”、“信息化”监管手段的探索和建设,利用好市场中介机构的专业化作用,同时加强知识宣传普及和投资者教育;适度监管就是注重保持宽松包容、谨慎观察的政策态度,依法明确规则底线,构建适宜的制度环境;分类监管就是针对不同类型的互联网金融业态,依据其金融类别属性、业务复杂性、涉众性、金融关联性等方面实施差别化的监管方式。协同监管就是不同行业、不同环节的监管者加强协作,共同提升风险反应效率。

王岩岫强调,要坚持加强信息披露的导向。互联网使得业务处理机制呈现“后台化”、“隐性化”的特征,由于专业金融机构及互联网企业在业务和技术方面对普通客户具有充分的不对等优势,一般消费者不易充分了解业务常识和风险,集中体现在风险揭示、资金安全、银行账户信息安全和自身隐私信息保护等方面。应加强金融机构、金融业务、金融风险等方面有效的信息披露,使消费者具备自主判别能力、安全防护意识,使市场能够发挥外部监督和舆论约束的作用。 

同时,要坚持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导向。互联网金融创新要具备自身核心风险控制能力和职业操守,把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和资金安全置于更高的地位。为金融消费者做好必要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充分告知金融产品的重要信息,持续地进行风险揭示,防范风险错配和错误使用。同时,还应做好客户隐私信息的保护工作。(记者周萃报道)

[责任编辑:刁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