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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支付新规成就银网合作大方圆

金融时报2015年09月01日09:17分类:监管动向

核心提示:为非银支付立规矩,不仅有望成非银支付之方圆,更有望成银网合作之大方圆。这个大方圆就是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顾名思义,即运用互联网技术与精神提供系列金融服务的新型金融。

特邀对话嘉宾:中国银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 杨再平 

主持人:本报记者 王好强 

人民银行公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如一石激起千层浪,在业界引发了广泛的讨论。作为重要的业务攸关方,中国银行业当然也有自己的声音。中国银行业协会作为广大会员单位的代表,如何看待《办法》为非银行支付业务“立规矩”?此次“立规矩”的最终目的是什么?《办法》最终又将塑造一个怎样的网络支付格局?针对这些热点问题,近日,本报记者与中国银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杨再平进行了一次对话。 

主持人:近年来,非银支付发展迅猛,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银行长期忽视的碎片化、零星化业务,但也暴露出很多的风险问题,对此,您怎么看? 

杨再平:2010年,人民银行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2011年,人民银行发放了第一批《支付业务许可证》。目前,获得支付许可证的非银行支付机构数量近300家。2014年,我国非银行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超8万亿元,同比增长50.3%;非银行移动支付交易规模近6万亿元,同比增长391%。 

我国非银行支付机构迅猛发展,主要是其迎合了电子商务同步交换的市场需求,它是买卖双方在缺乏信用保障或法律支持情况下的资金支付“中间平台”,运作的实质是在买卖双方之间设立中间过渡账户,使汇转款项实现可控性停顿,只有双方意见达成一致才能决定资金去向。 

非银行支付机构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的小微支付服务,在服务小微企业和大众消费者、促进普惠金融发展方面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超低门槛、超高灵活性的创新型融资服务,旨在通过信息化的方式切实解决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题。 

但同时也应看到,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业务领域不断外延,逐渐超出了其支付通道的本质,这不能不引起高度关注。 

在国际上,非银行支付机构就是充当一个帮助资金在不同银行体系里划转的工具,本身是不碰钱的。但是,在我国,非银行支付机构已经不满足于做简单的通道业务,逐渐把触角伸向了隐性的资金账户服务,从事着类银行、类银联,甚至类证券等业务。 

更为严重的是,非银行支付机构业务风险隐患增多、行业鱼龙混杂、发展良莠不齐等问题逐渐暴露。个人与信用卡信息泄露的风险、交易及资金安全风险、支付体系安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众多风险已经有所显现。此外,非银行支付机构业务还将影响货币政策的执行效果。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通过划拨在各银行所开设账户的资金,实现内部的资金轧清,从而轻易绕开人民银行支付清算体系的监控。 

主持人:在当前时点上,央行出台相关规定,是出于一种什么样的考量?您又如何看待《办法》的出台? 

杨再平:非银行支付机构内控风险体系建设不够完善,抵御外部风险冲击的能力较弱,如不加以规范引导,任其无序增长,会给整个金融市场带来巨大的风险隐患。对于安全是第一核心的支付业务而言,《办法》的出台无疑将为整个支付产业的发展增加一道安全屏障。 

监管理念须充分认识并处理好金融监管与互联网金融创新之间的辩证关系,承认接纳之,有效监管之。银行与非银行支付机构两系互联网金融归根到底也是金融,都应当受到监管,而且都应适用统一的监管规则。否则,都做金融,一部分不受监管,或监管规则不统一,那就会产生监管套利;且不说不公平,对受到严格监管的那部分金融造成冲击,而且“劣币驱良币”效应发作,注定不可持续。 

此外,《办法》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作出了相关规定,主要包括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交易安全、信息安全、欺诈损失赔偿以及差错争议和投诉处理等方面,系统地平衡了支付的便捷性和安全性,能够有效降低网络支付业务风险,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不仅如此,《办法》从账户类别、业务类型和交易期限等方面对支付账户余额交易规模进行限制,大大降低了非银行支付机构利用支付账户沉淀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吸引力,这在客观上有利于维护银行作为存款货币机构的本质特征。 

与此同时,《办法》增强了账户管理的规范性和支付交易的透明性,不仅有利于避免资金从货币统计口径中漏出,提高宏观调控的准确性和效果,而且有助于非银行支付机构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责任。《办法》将支付机构和存款类金融机构区分开来,避免非银行机构支付账户成为全功能“银行账户”,防范风险在两者之间进行传导进而扩大和放大。 

主持人:《办法》出台已经有一段时间,您觉得银网合作后续会不会发生一些变化?您预期未来的银网合作会呈现一种什么样的格局? 

杨再平:为非银支付立规矩,不仅有望成非银支付之方圆,更有望成银网合作之大方圆。这个大方圆就是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顾名思义,即运用互联网技术与精神提供系列金融服务的新型金融。其优势已然显现: 

其一,互联网之虚拟网点网络可很大程度替代银行之物理网点网络。网点多、网络覆盖范围大,是传统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基础设施优势,业界通常称之为“水泥砖头”优势。其二,互联网金融更能突破时空局限,而于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更灵活地服务更广大时空范围的消费者。其三,互联网金融还可大幅降低业务成本。其四,互联网之大数据信息集散处理将大大提升金融业服务与风险管控之能效。其五,“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互联网精神融入金融业,同时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平台,或将造就新的金融业态。这将改变传统的融资模式,或将衍生既不同于传统间接融资,也不同于传统直接融资的全新融资模式,姑且称其为“互联网融资模式”。其六,上述因素共同决定,互联网金融更能做到普惠金融。由于其可突破时空局限,可大大降低成本,有大数据、云计算信息集散处理优势以及“开放、平等、协作、分享”之精神,因偏远分散、信息太少、成本居高、风险较大而很难得到金融服务的弱势群体,或能从互联网金融得到有效而可持续的金融服务。我们一直追求的普惠金融梦想,或能通过互联网金融而在很大程度上得以实现。 

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迅速崛起得益于银行的支持与合作。非银行支付机构介入金融业务实际上很少能脱离银行的基础服务而自行处理。目前,各家非银行支付机构都直连银行,独立扮演一个又一个类似中央银行或者银联应该扮演的角色。网络支付清算体系的重复建设,不仅提高了总体社会成本,而且容易导致清算体系的分散化和碎片化,不利于全社会的金融安全和稳定。 

银行系互联网金融更多地体现了行业端,非银行支付机构则更多地体现了技术端。二者应互相学习借鉴,前者应多学习借鉴后者之互联网基因,后者应多学习借鉴前者之金融基因,银行应与互联网企业开展更多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注重满足客户便捷性需求的互联网技术与精神创新,善于挖掘客户现实与潜在需求,敏于发现服务弱势群体之普惠金融机会;应积极开展业务创新,为非银行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非银行支付机构毕竟也是金融,应加强风险管控,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总之,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与社会大众、更安全稳健运行的互联网金融这个大方圆,有待银行业与互联网两者广泛而深入的合作,有待银行业之金融基因与非银行支付之互联网基因的融合。而《办法》出台后,有了规矩,银行业与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及融合更有章法,无疑将为其合作与融合注入有序化、组织化进而更有生命活力的“负熵”。

[责任编辑:刁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