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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贷联动是对商业银行既有机制的突破

上海证券报2016年04月28日09:31分类:中资银行

核心提示: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信贷仍会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与手段主体,而投贷联动通过风险补偿的多样性、平衡性和关联性路径来消解这一主体所积累的结构性矛盾,是一种创新性选择。这既能为信贷增量的优化提供支撑,又能增多信贷存量的调整手段。更重要的是,还将为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不断探索持续孕育新空间、新内容和新力量。这必将带来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比重的变化与优化,并全面提升金融资源配置的开放性、便捷性、公平性和有效性。

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信贷仍会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与手段主体,而投贷联动通过风险补偿的多样性、平衡性和关联性路径来消解这一主体所积累的结构性矛盾,是一种创新性选择。这既能为信贷增量的优化提供支撑,又能增多信贷存量的调整手段。更重要的是,还将为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不断探索持续孕育新空间、新内容和新力量。这必将带来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比重的变化与优化,并全面提升金融资源配置的开放性、便捷性、公平性和有效性。

随着银监会等三部委《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指导意见》的印发,市场对投贷联动的认识、预期和未来实践,在方向和定位上得到清晰和明确。

投贷联动概念,最早在上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提出。之后近半年,市场做出了多种解读。其主流观点和理解是,在不改变传统投资与贷款业务属性基础上,把两者结合起来,它是商业银行对科技型企业两种业务和手段的物理黏合。现在看来,这种解读带来了在监管政策、经营模式、利益分配和行为选择等方面的一系列矛盾、困难和纠结。比方说,《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股本性融资提供贷款,而投贷联动就逾越了这条“红线”。

根据《指导意见》,投贷联动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信贷投放”与本集团设定的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股权投资”组合的方式,通过相关制度安排,由投资收益抵补信贷风险,实现科技企业信贷风险和收益的匹配,为科技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的融资模式。这表明,投贷联动中的投资和贷款,与商业银行传统概念的投资和贷款不可同日而语;两者是特定对象(每家商业银行内)的联动,以特定联动为前提,体现的是风险平衡性、关联性和移位性的补偿实质。无疑,这种风险补偿的方式、过程与标准,当然必须与投贷联动主体(科技企业)的收益相匹配。

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的投资与贷款业务,不具有对市场新兴主体尤其创新型主体的风险性融资动力和功能。贷款风险补偿“利息”的唯一性和投资风险补偿“回报”的固化性,要求商业银行无论贷款还是投资,每个对象和单元必须100%成功。这就引出了一种市场怪相:再多的市场成功主体(实体企业)并不能给商业银行带来更多利益增值和发展动力,而任何一家实体企业的经营失败都能影响甚至决定商业银行的行为动力与生存状态。这种机制,除导致信贷配置效率不高、信贷责任文化异化、资金创新性要素扭曲及风险补偿体制性分割外,还带来了商业银行行为选择和方式的持续“重资产化”倾向,主要以抵押、质押方式来覆盖风险。结果是诸如科技型、创新型等“轻资产类”企业的金融资源服务和支持获得性差,金融生态因机制性错位的积累,不断地内生对中小微企业、科创型企业合作的排斥性和隔离性。

从货币政策推动经济发展的效应来分析,我国金融生态表现出“总量上支持、但结构上不支持”的基本特征,这应该是资金难以流进实体经济的重要原因。这次投贷联动试点,或许是改善这种状态的一个切入点与突破口。笔者认为,投贷联动不仅是为了解决科技型企业的融资困难,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局部优化、率先优化和基础优化的金融生态,更是为了治理金融生态中的众多“单元性结构”失衡顽疾,以金融产品和手段基本属性去校正金融融合经济“结构上不支持”的过程惯性与行为偏差。

这样的探索性质,决定了商业银行投贷联动实践,必须牢牢把握“基础在投、关键在联”的要义。

所谓基础在“投”,就是以投资引导、主导贷款。《指导意见》明确,投贷联动中的投资资金只能是商业银行投资子公司的资(股)本性资金,不能是借入和负债资金,这约束和限制了投资的杠杆倍数,对投资的乘数和带动效应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投资对贷款的引导和主导,一方面,应体现在合作客户的选择上,在加快专业投资队伍建设的基础上,把“成长性、前瞻性和科技性”客户作为主攻目标,并注意客户行业代表性、发展潜力与风险自控的有机协调,在多样化投资选择中不断扩充与贷款联动的空间,尽可能增强其吸附力。一句话,商业银行贷款跟着投资走;另一方面,贷款层次的多样性和方式的丰富性应与投资相适应。对投贷联动中的贷款,应与传统意义的贷款相区别,应主动实现与投资状态的吻合,前提是以投资理念统领贷款理念。《指导意见》规定,投贷联动中的投资是财务性投资,商业银行原则上不能参与实体企业日常经营和决策管理,这就要求投贷联动的风险管理应更多通过以贷款调节企业流动性、协调投资目标达到动态控制企业风险的目的。同样也是一句话,贷款围着防范投资风险转。

所谓关键在“联”,是要以投贷联动“连”出金融生态的新经营模式、新风险补偿机制。相比较于发达经济体的成长型企业或中小企业的生存环境,我国金融市场存在“风险约束要素单一和成本收益分配单向”两大问题。风险约束的单一,使每个处于初创期的市场主体很难获取市场金融资源的支持。而成本收益分配的单向,又使市场主体与金融资源的融合呈现反向效应加速扩张之势。成功实体企业的成长性难以被市场尤其合作对象分享,成长越快与商业银行合作的离差性反而越大。失败实体企业的损失性则直接拖累合作对象,损失越严重,对商业银行合作的依附性反而越强烈。这次投贷联动试点,无论总量还是范围,无论对象还是方式,在金融生态中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之所以引起市场广泛关注,关键是联动背后的“连接”。它连接出了金融生态风险补偿的新机制,以及由这一机制改变和倒逼出的若干经营新模式。为此,要特别注意信贷风险转移性补偿的合适性与恰当性,避免其“漏出”和“溢出”的双重负面效应,对市场主体(科技企业)的隐性挤压,并变异成商业银行风险转嫁的另一种方式。

“投资收益抵补信贷风险”的实质,是对商业银行固有信贷风险“利息单一覆盖式”文化与机制的突破,其过程效应和终极效果不可小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信贷仍会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与手段主体,而通过风险补偿的多样性、平衡性和关联性路径来消解这一主体所积累的结构性矛盾,是一种创新性选择。这既能为信贷增量的优化提供支撑,又能增多信贷存量的调整手段。更重要的是,还将为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不断探索持续孕育新空间、新内容和新力量。这个过程,带来的必定是金融生态中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比重的变化与优化,并伴随金融资源配置开放性、便捷性、公平性和有效性的全面提升。

(作者系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起草专家之一、资深财经评论人)

[责任编辑:韩延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