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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北向通”开通在即 配套规则会很快发布实施

证券日报2017年06月23日09:51分类:监管动向

核心提示:央行有关负责人透露,有关电子交易平台、境内外托管机构都会制订配套的业务细则和操作指南,并报两地监管部门同意后发布实施

本报记者 闫立良

6月21日,央行发布了《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6月22日,央行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目前债券通中的“北向通”开通在即,配套规则会很快发布实施。

该负责人首先明确,符合央行要求的境外投资者与现有允许直接入市开户的境外投资者范围保持一致,目前包括:境外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主权财富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上述金融机构依法合规面向客户发行的投资产品,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央行认可的其他中长期机构投资者。

“北向通”境外投资者的投资标的债券为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所有券种,包括国债、地方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策性银行债、商业银行债、非银行金融机构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资产支持证券等。“北向通”境外投资者既可以通过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认购方式,也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买卖方式,投资于标的债券。交易工具方面,目前“北向通”境外投资者可以进行债券现券交易。未来将逐步扩展到债券回购、债券借贷、债券远期,以及利率互换、远期利率协议等交易。

“目前,境外托管机构包括香港金管局(指香港金管局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即CMU),境内托管机构包括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央行有关负责人称,“债券通”采用国际通行的多级托管模式。境外投资者是指名义持有制度下的债券实际权益拥有人,也即不再以自己名义代他人持有债券的最终投资者。债券持有人包括为自己持有债券的债券持有人,和以自己名义代他人持有债券的债券持有人(即名义持有人)。名义持有人应为托管机构,如托管银行、中央存管机构等。此处的名义持有人和实际权益拥有人与国际通行规则以及“沪港通”“深港通”中有关名词的含义是相同的。

目前境外电子交易平台包括Tradeweb,Bloomberg(彭博)等其它交易平台在准备就绪后也可接入“北向通”;境内电子交易平台包括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为便利境外投资者买卖境内债券,目前“北向通”参照国际市场常见的交易商对客户模式,由境内的交易商(包括做市商和尝试做市机构)与境外投资者进行交易。做市商和尝试做市机构名单可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网站上实时查询。为进一步便利境外投资者开展“债券通”业务,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在香港成立了债券通有限公司,提供“北向通”相关交易服务。

境外投资者可使用自行积累、筹集以及在离岸市场自行兑换的人民币资金投资。

央行有关负责人指出,考虑到“北向通”开通在即,如香港结算行无法在开通之前为债券持有人开立专门的人民币资金账户,初始阶段,可允许债券持有人暂时使用已有的人民币资金账户,并尽快为债券持有人开立专门的人民币资金账户;暂时使用已有人民币资金账户的,香港结算行应做好内部分账要求,清楚记录“北向通”相关的资金进出,确保所兑换的资金用于北向通债券投资。

根据《暂行办法》和人民币购售业务管理规定,香港结算行在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头寸时,应确保与其相关的境外投资者在本机构的资金兑换和外汇风险对冲是基于“北向通”下的真实合理需求。

该负责人透露,为配合《暂行办法》发布,有关电子交易平台、境内外托管机构都会制订配套的业务细则和操作指南,并报两地监管部门同意后发布实施。目前,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制定的“债券通”交易规则,有关托管机构制定的“债券通”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会很快发布实施。

[责任编辑:穆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