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补短板再出实招 银监会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8年01月06日07:48分类:监管动向

中国金融信息网讯(记者李延霞)为防风险治乱象,在加大处罚力度的同时,补齐制度短板的监管安排也在持续发力。中国银监会5日发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健全穿透式监管框架,对主要股东行为、股东资质、信息披露等进行规范。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当前社会资本发起设立、参股或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但一些乱象也随之发生,如违规使用非自有资金入股、代持股份、滥用股东权利等,办法旨在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

办法将监管重点聚焦主要股东,防止其滥用权利、掏空银行等行为,要求主要股东披露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并限制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数量,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办法同时要求主要股东自取得股份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得违规干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等。

为解决利益输送等问题,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对主要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单个主体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个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的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

当前信托产品、证券公司资管计划、保险资管计划等金融产品已成为证券市场的重要投资者。为规范金融产品入股商业银行,办法规定,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

股东信息的全面、真实、准确,是商业银行股权管理的基础。针对隐形股东、股份代持等违规行为,办法明确了主要股东信息报送责任、商业银行信息核实责任以及监管部门的最终认定责任。

对违法违规股东有何监管措施?办法规定,监管部门将对违规不改正的股东采取限制股东权利,责令商业银行控股股东转让股权等措施。同时,通过信息披露、联合惩戒等方式,借助市场力量做好股权监管工作。

办法施行后如何对现有存量股东进行规范?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将按照“依法合规、分类处置、稳妥推进、保持稳定”的原则,下发通知对现有存量股东进行规范,区别不同情形给予不同的过渡期。(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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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