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总裁职务”对抗监管 一年内九险企妨碍监管被重罚

证券日报2019年01月17日10:34分类:监管动向

记者 苏向杲 

近期,银保监会的一则处罚函爆出保险公司对抗监管的新动态:在已知检查组进场情况下,永安财险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并拟解除总裁蒋明的职务。

实际上,类似上述险企“妨碍”监管的行为,并非去年以来首次。据《证券日报》记者不完全统计显示,自去年2月份以来至昨日发稿,共有9家险企因为妨碍、干扰监管被银保监会处罚。

一家银行系险企管理人员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对抗监管多发生在保险公司基层分支机构,总公司对抗监管检查比较少见。如果有监管部门调研、检查,公司一向积极配合,对抗监管是种不明智的行为。

突击解除高管职务

险企“对抗”监管又有新动态。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据银保监会近期发布的处罚函显示,2017年12月4日下午,银保监会检查组在对永安财险董事会临时会议不知情的情况下,按照检查流程将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会(以下简称确认会)时间定为12月6日上午9时并通知永安财险,要求其总裁蒋明和统计负责人顾勇参加会议。此后,检查组得知永安财险将于同一时间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并拟解除总裁蒋明的职务。 

随后的2017年12月4日晚,检查组临时变更检查计划,约谈董事会秘书。检查组表示会议时间的冲突和解除蒋明总裁职务的议题将影响检查工作的开展,建议适当调整会议时间。董事会秘书表示无权决定,并将相关建议转告董事长。

上述处罚函提到,2017年12月5日下午,检查组约谈永安财险董事长陶光强,要求适当延后董事会临时会议。陶光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接受检查组的合理建议。12月6日上午,确认会和董事会临时会议同时召开,永安财险董事长和总裁均缺席确认会,影响了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银保监会认为,永安财险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对永安财险罚款30万元;对陶光强处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时任永安财险董事长陶光强作为永安财险主要负责人及董事会临时会议召集人,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此后,针对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永安财险、陶光强提出申辩意见:一是拟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事项已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如果召开董事会会议不妥,监管部门理应通知永安财险。二是没有对抗妨碍监管的故意,且在仅剩十几个小时的情况下,没有监管部门书面通知,当事人无权变更董事会临时会议时间。三是检查组与当事人的约谈未形成经双方签字确认的书面文字记录。四是总裁蒋明是否参加确认会由其本人决定。 

而银保监会经复核认为:一是在现场检查期间,为保障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银保监会检查组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向永安财险提出调整董事会临时会议时间的合理建议,同时银保监会也进行了公司治理风险和妨碍现场检查风险提示。二是根据《公司法》及永安财险《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九条等有关规定,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董事长可变更董事会临时会议时间。检查组已于2017年12月4日晚建议永安财险变更董事会临时会议时间。当事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直接拒绝检查组的合理建议。三是检查组与当事人的约谈已形成经双方签字确认的书面文字记录。四是蒋明向检查组提交书面说明,表示其总裁职务即将于董事会临时会议上被解除,故不再参加确认会。因此,当事人申辩理由不成立,我会对其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除妨碍监管之外,银保监会还检查发现永安财险存在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行为:2017年1月份-9月份,永安财险总公司、省公司及所有开展车险业务的地市级分支机构的车损险、车损险附加险、商业三责险和商业三责险附加险相关的“原保险保费收入”“赔付支出”等14个财务类指标的148个明细科目未按照监管要求据实统计,设定取数规则不当,导致其向保监会报送的明细数据不真实,形成编制虚假报告的事实。

综上,银保监会对永安财险合计罚款50万元,对相关高管警告并合计处罚9万元。

对抗手法八仙过海

实际上,据《证券日报》记者梳理,去年2月份以来,除上述妨碍监管的违规行为之外,还有8家险企因妨碍监管被处罚。

2018年10月22日,海南银保监局检查发现,某上市寿险公司海南分公司存在“在检查期间未能按要求提供重要业务资料”违法行为。具体为,海南银保监局检查组入场前一天,该公司海南分公司个险营销部基础管理岗员工电脑硬盘损坏,原留存的所有海口本部产说会视频录像全部丢失。直至当年8月3日应检查组要求,公司方将进行数据恢复,但仅恢复两个完整的视频。

同样,福建银保监局去年下发的闽保监罚〔2018〕31号处罚函也显示,在福建银保监局对某险企漳州中支开展现场检查期间,该险企存在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一是该公司工作人员郭某、销售人员李某通过公司微信工作群发布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信息;二是该公司工作人员吴某未经检查人员同意,擅自对检查工作资料进行拍照,发送至公司微信工作群,并发布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信息。

除偷拍之外,还有险企因为拒交监管材料而被处罚。辽宁银保监局发布的〔2018〕8号处罚决定书显示,辽宁银保监局于2017年8月16日下发《现场检查通知书》,要求颖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按照《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提供相关资料,该公司未提供。辽宁银保监局多次要求,该公司仍未提供。

值得一提的是, “对抗”、“干扰”监管的行为在近两年频繁发生。2017年年初,山东银保监局检查组对某财险潍坊中支保险业务经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财险公司潍坊中支将一直录音笔及一只全新的iPhone 6s用透明胶带粘在提供给检查组工作的会议室的椅子下,用以窃听检查组调查及谈话内容,后因“智能窃听装置”掉落地上而被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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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穆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