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街发布】银保监会将银保机构许可证整合为3类 明令禁止伪造、转让、出租、出借

新华财经北京1月22日电 为规范统一银行业保险业许可证管理规则,进一步强化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要求,银保监会起草了《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2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共22条,重点将银保监会向银行保险机构颁发的许可证整合为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和保险中介许可证3类,在此基础上统一许可证记载内容,分别为机构编码、机构名称、业务范围、批准日期、机构住所、颁发许可证日期以及发证机关共计七项。根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精神,对部分许可证管理规定进行调整。同时,对存在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许可证相关情形的,明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具体来看,《办法》所称许可证是指银保监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银行保险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许可证的颁发、换发、收缴等由银保监会及其授权的派出机构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

《办法》明确,银保监会对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其中,银保监会负责其直接监管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代理集团(控股)公司、保险经纪集团(控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银行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等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上级管理单位授权,负责辖内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办法》强调,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和依法使用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按照行政审批与许可证管理适当分离的原则,对许可证进行专门管理。许可证保管、打印、颁发等职能应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同时建立许可证颁发、收缴、销毁登记制度。

此外,银保监会还将根据电子证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标准,制定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电子证照标准,推进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电子化。

编辑:翟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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