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街发布】人民银行副行长刘桂平:建议制定“金融稳定法” 将风险化解于苗头阶段

新华财经北京3月16日电 人民银行副行长刘桂平16日在《中国金融》杂志发布署名文章,建议制定“金融稳定法”。文章指出,金融稳定是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控金融风险、健全金融法治的部署,有必要专门制定“金融稳定法”,保障国家金融安全,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

刘桂平建议,要加快推进“金融稳定法”立法工作,条件成熟时尽快出台。“金融稳定法”将立足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着力构建全面维护金融稳定的四梁八柱,建立统筹全局、体系完备的金融稳定工作机制,补足风险处置制度短板。《中国人民银行法》正在修订中,但其修改并不能替代、涵盖“金融稳定法”的功能,故这两部法律立法工作应同步进行,形成互补,共同构成金融稳定长效机制的法律基础。

而在“金融稳定法”的具体设想方面,刘桂平提到,一是通过“金融稳定法”建立跨行业跨部门的金融稳定总体工作机制。健全金融稳定顶层设计,明确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委”)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全面统筹协调金融稳定工作,强化协调配合。各地方各部门应当坚决贯彻落实金融委部署,尽职尽责、主动作为、密切配合。健全部门之间、央地之间金融稳定协调合作机制,形成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合力。

二是在“金融稳定法”中构建防范、化解和处置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制度框架。建立健全系统性金融风险监测评估制度,完善中央银行金融机构评级体系,精准识别高风险机构,及时发现、识别和防范金融风险。构建早期预警与早期纠正制度,充分发挥存款保险机构早期纠正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建立恢复与处置计划,坚持早发现、早干预、早纠正,将风险化解于苗头阶段。建立高效联动、统筹协调的处置机制,丰富处置手段和工具,抓住风险处置的时间窗口,进一步提升处置效率,阻遏风险的扩散和蔓延。

三是在“金融稳定法”中建立健全权威、高效、专业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明确金融风险处置责任和处置主体,建立金融风险有序处置机制,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明确金融委对风险处置工作的前线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能,明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处置职责。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处置原则,压实金融机构及其股东的主体责任、地方政府的属地责任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建立风险处置资金池,健全损失分摊机制,打破刚性兑付,强化市场纪律,防范道德风险。健全处置措施,做好金融风险防范化解的政策工具储备。

四是在“金融稳定法”中明确各部门及地方政府职责,压实各方责任。厘清中央和地方金融稳定责任划分,合理界定部门职责。人民银行负责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责。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所监管行业的风险监测和处置工作。地方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的属地责任,按规定负责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各类组织、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等的风险处置,对辖区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负总责。压实各方责任,建立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追责问责机制。此外,要针对这些职责,建立法律责任制度,督促相关机构和个人积极履行职责,担负起保障国家金融稳定的职能。

编辑:翟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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