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街发布】银保监会:银保机构应建立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

新华财经北京6月8日电 据银保监会官网8日消息,为推动银行保险机构提高公司治理质效,促进银行保险机构科学健康发展,银保监会制定了《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准则》共11章117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准则》明确了各治理主体的职责,强化了治理机制运行的规范性,重点包括:明确股东的权利义务、股东大会的职权、股东大会会议及表决等相关规则;强调董事特别是独立董事的选任、职责及履职保障,明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权及会议表决等要求;规范监事选任履职以及监事会、高管层的设置和运行;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健全信息披露制度与机制,加强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及内外部审计。

在创新方面,《准则》吸收借鉴了《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的一些良好做法。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是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公司与股东之间建立畅通有效的沟通机制,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二是要求董事公平对待所有股东,重点强化提升董事履职独立性、客观性的要求;三是明确董事会应当建立并执行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四是注意保护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当利益相关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应有可行的救济机制;五是鼓励支持员工参与公司治理。

同时,《准则》还充分考虑了不同类型银行保险机构的差异性,为实施差异化监管预留了空间。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从机构组织形式看,《准则》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银行保险机构以及银保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

从条文内容看,在条款设计上,针对行业特点予以区分,有的条款仅适用于商业银行,例如,商业银行股东授信逾期的,应限制其相关股东权利;有的条款仅适用于保险公司,例如,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监管要求设立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

从监管导向看,《准则》第七条设专门条款规定:监管机构可以根据银行保险机构的不同类型及特点,对其公司治理开展差异化监管。下一步,银保监会还将推动针对不同类型银行保险机构制定差异化监管的有关细则,进一步提升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水平。

在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规则设计上,《准则》设置了专门章节规范独立董事履职及保障机制,并突出强调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专业性要求。例如,已经提名非独立董事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为保障独立董事有足够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明确一名自然人最多同时在五家境内外企业担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不能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对独立董事在一家银行保险机构累计任职时间进行了限定,以避免因任职时间过长影响其独立性。

同时,《准则》借鉴国际公司治理良好实践,创新了独立董事会议机制,银行保险机构独立董事可以推选一名独立董事,负责召集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研究履职相关问题。而在外部监事相关规则上,《准则》明确了外部监事的定义,并明确银行保险机构监事会成员中,外部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以更好地发挥外部监事的作用。

在提升银行保险机构透明度方面,《准则》设专章规定了信息披露。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一方面明确强调了定期报告中需要披露的公司治理信息,另一方面要求发生《准则》规定的重大事项时,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在公司网站发布临时报告。《准则》还对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所应涵盖的内容进行了规范。

值得注意的是,在激励约束机制方面,《准则》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银行保险机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绩效薪酬应当实行延期支付。银行保险机构发生风险损失超常暴露的,应当按照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的相关规定,停止支付有关责任人员绩效薪酬未支付部分,并将对应期限内已发放的绩效薪酬追回。关于追索、扣回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离职人员和退休人员。

此外,银行保险机构绩效薪酬支付期限应当充分考虑相应业务的风险持续时期,且不得少于三年,并定期根据业绩实现和风险变化情况对延期支付制度进行调整。银保监会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依法合规探索多种非物质激励方式。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指导督促各银行保险机构认真做好《准则》的贯彻落实,持续强化公司治理监管,不断提升我国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奋力构建中国特色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机制。

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


编辑:刘润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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