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街发布】银保监会发布银保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 强调依法有序、自救为本

新华财经北京6月9日电 据银保监会官网9日消息,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实现有序恢复和处置,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金融稳定,近日,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五章30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具体来看,《办法》明确了依法有序、自救为本、审慎有效、分工合作等四项原则,强调有序恢复和处置,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维护金融稳定。如恢复和处置计划应坚持使用银行保险机构自有资产、股东救助等市场化渠道筹集资金开展自救,自救资源应符合合格性和充足性要求。仅在自救无效且可能引发区域性与系统性风险、危及金融稳定时,方可由有关部门以成本最小化方式依法处置。

在适用范围方面,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大而不能倒”和“小而容易倒”都是恢复和处置计划所应考虑应对的“痛点”。根据《办法》第四条规定,调整后表内外资产达到3000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存款类金融机构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表内总资产达到2000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保险(控股)集团和保险公司均应当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上述数据均为集团并表数据,并表范围按照银保监会监管并表范围确定。

在责任划分方面,董事会对恢复计划和处置计划建议的制定及更新承担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承担管理责任,股东按照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承担股东责任。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对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的制定及实施承担监管责任。

在恢复计划方面,《办法》指出,恢复计划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情况、组织架构等基本概况,实施恢复计划的治理架构,关键功能、核心业务、重要实体识别,压力测试,触发机制,恢复措施,沟通策略,恢复计划执行障碍和改进建议等。

银行保险机构发生重大风险,符合恢复计划启动标准的,经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有权人批准,可启动实施恢复计划,并按照相关规定自批准启动实施的24小时内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依职权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启动实施恢复计划,银行保险机构应予以执行。

在处置计划方面,《办法》明确,处置计划建议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情况、组织架构等基本概况,实施处置计划的治理架构,关键功能、核心业务、重要实体识别,处置资金来源及资金安排,处置计划实施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处置计划的实施方案、沟通策略,处置对本地和宏观经济金融的影响,处置实施障碍和改进建议等。

银行保险机构恢复计划的实施无法有效化解重大风险或者可能引发区域性与系统性风险,需启动实施处置计划的,应按照法定权限与风险处置职责,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应对处置。

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规定,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可处置性评估。银行保险机构发生兼并、收购、重组等重大变化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及时评估其可处置性的变化情况。对于银行保险机构可能引发区域性与系统性风险的,可成立各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参加的危机管理小组,共同研究决定处置事宜。

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强调“分工合作”,明确与人民银行、存款保险机构等共享恢复和处置计划,协调各方面对恢复和处置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提供支持和保障。《办法》强调“自救为本”,明晰风险应对的主体责任和股东责任,有利于将风险意识全面融入公司治理体系,防止过度承担风险的“冒险行为”,防范过度依赖公共救助的“道德风险”,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审慎稳健经营,持续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办法》通过要求各方预先规划恢复和处置措施、预留恢复和处置资源、预估恢复和处置的外部影响,使得恢复和处置更加有序、审慎和有效,将有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

附: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

编辑:翟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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