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分析】加强穿透监管+禁止不当关联交易 杜绝银行沦为大股东“提款机”

新华财经北京10月15日电(王虎云 翟卓)距征求意见稿下发不足四月,《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于14日正式落地,多维度划定银保机构大股东认定标准,明确关联交易的9大禁止行为等。

专家表示,《办法》对银行保险机构的大股东认定做出进一步规范,实质是对股权架构和控制关系进行了“穿透”处理,有助于更好地厘清股东之间的相关关系和实际控制权,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同时,在对大股东的放款进行限制后,还能有效保护公众利益,保障存款安全,最大程度保证金融稳定。

多维度划定大股东认定标准 加强穿透监管

过去几年,一些资本大鳄曾大举投资和控制银行保险机构,甚至出现部分机构沦为大股东“提款机”、为经济运行和金融秩序造成系统性风险隐患的恶性事件。

此外,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还指出,监管实践表明,目前中小机构股权普遍较为分散,控股股东很少,大量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只能按照主要股东(5%)的标准实施监管,从而出现监管不足。

在上述背景下,为增强监管效率和精准性,银保监会正式出台《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加强对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的穿透监管和审查,并将控股股东和部分需要重点监管的关键少数主要股东一并界定为“大股东”,提出更为严格的监管标准。

具体来看,《办法》规定,银保机构大股东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保险机构股东:

一是持有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法人银行、民营银行、保险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等机构15%以上股权的;

二是持有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机构10%以上股权的;

三是实际持有银行保险机构股权最多,且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含持股数量相同的股东);

四是提名董事两名以上的;

五是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认为对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有控制性影响的;

六是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要合并计算。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金天表示,《办法》对银保机构的大股东认定做出进一步规范,实质上是对股权架构和控制关系进行了“穿透”处理,对于此前不构成控股股东、但通过投票权委托等手段实际掌握较大控制权的股东进行了重点关注。

“《办法》实施后,一方面可以更好地厘清股东之间的相关关系和实际控制权,另一方面通过强化银行保险机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机构与股东、机构内部各业务条线之间的业务独立和风险隔离机制,可以更好地优化公司治理结构,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金天说。

约束对大股东放款条件 禁止不当关联交易

经过近些年努力,我国商业银行尤其是上市银行公司治理伴随着“股改”进程的推进,“三会一层”结构不断优化,决策的科学性和监督的有效性明显提高。但部分银行尤其是中小上市银行的公司治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例如,部分股东利用自身实际控制人优势与银行进行不当关联交易,不但明显违背了公平交易原则,甚至存在利益输送等问题。

具体来看,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指出,银行股东的违法违规,可能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股东越位甚至是粗暴干涉银行正常的经营管理。部分银行股权结构集中化,尽管可以加强股东对经理人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代理成本,但容易出现大股东利用控制权谋取私利,将银行当成“提款机”,损害中小股东甚至银行整体利益。

二是不正当关联交易。董希淼表示,银行引入战略投资者,在综合经营中探索金融控股模式,都难以避免关联交易,但目前存在被滥用的风险。过度和非公允的关联交易违背市场公平交易等商业原则,是一种不公平竞争,且容易传递风险。此外,地方政府对部分中小银行,往往也出现违背公司治理程序任免高管、干涉银行经营管理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办法》分别从“治理行为”以及“关联交易”两个方面对大股东行为提出合计18项禁止。

如在银行机构的日常管理方面,《办法》强调,严禁大股东违规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直接任免工作人员、向银行保险机构下达经营计划或指令、要求银行机构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以及要求保险机构开展特定保险业务或者资金运用等。

而在关联交易方面,《办法》提出,严禁银保机构大股东以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获取贷款、票据承兑和贴现、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等银行授信,以及以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与保险机构开展资金运用业务或保险业务等。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明确提及,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非公开发行债券的,银行保险机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不得直接或通过金融产品购买。

结合上述“不得为非公开发行债券提供担保或资金”以及“不得以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提供授信”两点来看,未来债券发行人需要以相对平等的地位向银行寻求贷款支持。

“这也意味着,城投股东可从当地银行得到更优惠的融资支持或已成为历史。”法询金融固收组表示,当前城投公司参与控股的银行主要是以城商行以及农商行为主,且上述主体大部分都有非公开债券发行,后续是否会持续对债券主体的债券发行造成影响,仍然需要重点观察。

此外,据法询金融统计,当前国内超过120家银行的大股东为民营企业,且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也有发债历史。“在对大股东的放款进行限制后,能够有效保护公众利益,保障存款安全,最大程度保证金融稳定。”


编辑:刘润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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