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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陷理财门 七客户亏损诉至银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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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08网2012年12月26日09:59分类:中资银行

核心提示:12月25日,有媒体爆料称,目前已有7名投资者在建设银行吉林省白城市海明路支行被误导购买了东北证券3号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并出现严重亏损。在交涉无果下,上述7名投资者委托律师于昨日,向银监会、证监会递交了投诉书。

12月25日,每日经济新闻爆料称,目前已有7名投资者在建设银行吉林省白城市海明路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海明支行)被误导购买了东北证券3号券商集合理财产品 (以下简称东北证券3号),并出现严重亏损。在与建行海明支行多次交涉无果后,昨日,上述7名投资者委托律师,向银监会证监会递交了投诉书。

据投资者宁女士称,建行海明支行的客户经理在推销产品时,告知上述投资者该款产品为固定收益产品,“可以保底”,而且未给他们风险告知书。在购买该产品后,投资者仅拿到一个回执单,并未要求填写风险告知单等单据。但建行海明支行相关负责人回复称,“我们都签了风险告知书了,你要看自己到柜台来查”。

宁女士还提供了一份录音,录音中该客户经理称,“东北证券3号是没有风险提示单的,只有后来出的东北证券5号的集合计划才有风险提示单。”

对此,建行投资者热线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对于这类高风险理财产品,我们肯定是要充分揭示风险的,一定会向投资者出示风险告知书,3年前就有这个规定了。”

在购买该理财产品之后7个月,宁女士被银行告之亏损达15%,并且不能赎回。而截止昨日,亏损已经达到32%以上。

该投资者的代理律师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远忠表示,建行海明支行的行为,已经涉嫌违规,应受到银监会与证监会的处罚。

张远忠表示,建行海明支行代销东北证券3号,属于向客户提供银行理财顾问服务,在向宁女士提供顾问服务时,违反了银监会关于“卖者有责”、“客户适当性”以及“客户跟踪制度”等的相关规定,并涉嫌进行欺诈销售,理应受到银监会的相应处罚。

同时,建行海明支行作为集合理财计划推广机构违反了证监会关于推广机构需遵循 “客户适当性”、“不得用筹集他人资金购买集合理财计划”等的相关规定,并涉嫌欺诈销售,理应受到证监会处罚。

[责任编辑: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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