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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松绑银行流动性 我国银行业受影响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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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08网2013年01月23日17:59分类:中资银行

核心提示:这一调整不一定促进信贷扩张,但可能增强银行业的盈利能力,并存在一定潜在风险。此次调整对我国影响不大,但我国宜从自身情况出发,适当参考国际金融监管方向和理念,设计适合我国的银行监管体系。

新华08网北京1月23日电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近日决定放宽《巴塞尔协议III》中的流动性要求,以防止损害银行业向实体经济放贷的能力。

专家认为,这一调整不一定促进信贷扩张,但可能增强银行业的盈利能力,并存在一定潜在风险。此次调整对我国影响不大,但我国宜从自身情况出发,适当参考国际金融监管方向和理念,设计适合我国的银行监管体系。

银行业博弈巴塞尔 新规定"迎合"新环境

针对雷曼兄弟倒闭等危机,于2010年推出的《巴塞尔协议III》初版对银行业提出三个监管要求:一是大幅提高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二是设定稳定的融资比率;三是规定银行业流动性覆盖率(LCR)必须大于等于100%。

对流动性覆盖率做出要求为首创之举。所谓流动性覆盖率(LCR),就是银行持有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与未来30天资金净流出量之比例。要求流动性覆盖率至少达到100%,意即银行应持有足够的现金或流动性资产来应对持续30天的危机,防止银行出现短期流动性危机或支付危机。金融市场动荡之时,极易爆发银行挤兑风潮,银行短期被迫支付大量现金,可能陷入支付危机,并演变为破产危机。理论上来说,当银行需要使用大量现金时,优质流动性资产能够迅速变现。

此次调整后,流动性覆盖率的达标期限从2015年推迟到2019年;"优质流动性资产"界定范围被扩大,原来只包括政府债券、优质公司债和现金,现在也包括BBB-级以上公司债、优质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和蓝筹股;流动性规模的计算方法也有所调整,降低了许多银行必须持有的流动性规模。

此次巴塞尔松绑流动性,主要是欧美银行业游说的结果,也是巴塞尔配合各方为刺激经济复苏所做的努力。银行业的说辞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欧元区主权债务危机爆发后,危机国家的政府债券折价严重,将政府债券划为优质资产的"一刀切"做法不合理;二是过于严格的流动性要求遏制了银行业向实体经济放贷的能力和动力,由于政府债券、公司债收益率较低,银行被迫大量持有这些资产,盈利能力被削弱,反过来会遏制其扩张信贷的能力,并且较高的流动性资产比例也会挤压信贷资产的规模。

银行业监管是一个动态过程,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目前,欧洲经济陷入衰退,银行惜贷阻碍经济复苏。去年第二、三季度,欧元区国内生产总值连续收缩,连欧洲经济领头羊德国2012年全年的GDP增速也大幅下滑至0.7%。

业界普遍认为,设置银行业流动性覆盖率标准从未有过先例,仍处于试验阶段,巴塞尔委员会出于谨慎考虑修改政策,以缩小银行监管给经济增长带来的风险,是可以理解的。

信贷扩张或成空 新规是把"双刃剑"

巴塞尔委员会怀着对银行业扩张信贷的期望放松流动性要求,但是信贷扩张却不一定是必然结果。银行是否放贷主要基于两点因素,一是实体经济是否有贷款需求;二是银行是否看好贷款企业及所属行业的还贷前景。

中国银行伦敦分行在最新报告《巴III新动向分析》中指出,目前银行业并不缺少流动性,放松流动性监管恐怕难以起到刺激银行扩张信贷、从而刺激经济复苏的效果。欧洲央行于2011年10月起启动了两轮长期再融资操作(LTRO),累计为银行业提供了超过1万亿欧元的流动性总量,然而这些钱没有被注入实体经济,而是被重新存回欧洲央行。数据显示,随着2012年LTRO规模的直线上升,欧洲央行隔夜存款规模也与以相似的幅度上升。银行将钱存于利息几乎为零的央行账户实属无奈之举,一是由于信贷需求不足,二是银行对经济复苏前景并不乐观。

欧洲银行业普遍欢迎对流动性要求进行调整,消息公布后,银行股大幅上涨。不过,德国银行业仍认为放宽尺度还不够大,新规定要求优质流动资产中至少有60%为政府债券和央行储备,但目前欧元区主权债务危机仍未解除,青睐政府债券的做法似乎并不合理。

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宗良表示,此次调整可以在促进银行业稳定的情况下适当为其留下缓冲空间,缓解了《巴塞尔协议III》给银行业带来的压力,给欧洲银行业一个喘气的机会,使得金融机构应对市场变化更加灵活,对于全球银行业也是个利好。

中国农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向松祚认为,放宽流动性要求一方面有助于银行增持收益率较高的资产,降低银行的合规成本,改善其利润前景,从而可能会缓解其惜贷情绪;另一方面,新规定允许优质流动性资产中有15%来自股票、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及投资级公司债,或将刺激这些市场的需求,推动证券市场复苏,同时也有助于刺激企业通过发债进行融资。不过,这些潜在影响是否会发生还有待观察。

英国《金融时报》评论说,此次调整或为银行业挑战《巴塞尔协议》打开缺口,给监管者带来新的挑战。监管者必须确保纳入优质资产范围的股票、住房抵押支持证券等的确为高质量资产,当银行面临支付危机时,能够迅速找到买家兑现这些资产。否则,银行业有可能重回2008年的情形,一旦危机爆发,想象中的"优质"资产其实并不"优质",那将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国内银行影响有限 决策更宜依照国情

根据欧洲银行业管理局(EBA)的监测结果,截至2011年底,欧洲大型银行LCR平均达到72%,中小型银行则高达91%。37%的欧洲银行已经达到100%的LCR监管要求,有另45%的银行已超过85%。《巴III新动向分析》预计,为了不让过去几年的努力付诸东流,多数欧洲国家不会推迟2015年LCR达到100%的既定计划;但美国等对巴塞尔协议比较冷淡的国家,则可能利用这一机会,将本国的实施计划继续推后。

专家普遍认为,此次巴塞尔委员会放宽流动性要求对中国银行业影响不大。招商银行相关负责人表示,招行在流动性方面已经达到《巴塞尔协议III》的要求。由于中国对银行业实施严格的贷存比要求,与西方银行业相比,中国银行业的流动性较为充足。

2011年10月,银监会就《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中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存贷比和流动性比例,其中要求对流动性覆盖率的具体内容和条款与《巴塞尔协议III》基本一致。《办法》原本拟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要求中国商业银行2013年底前满足LCR达到100%的监管要求,之后《办法》的正式出台被推迟。

业界认为,中国应充分考虑国情,检查新规是否适用我国。对于《巴塞尔协议》,业界有观点认为,中国应尊重国际规则,按部就班稳步推进《巴塞尔协议III》,避免我国金融机构面对更大的压力;也有观点认为,中国应主要从国情和银行业特征出发,适当参考国际金融监管新方向和理念,采用适合中国的银行监管体系。

《巴塞尔协议》属于"指导性原则",通过国际压力敦促各个国家将协议规定写入各国法律,各国可结合自身情况进行调整。目前,多个国家已执行《巴塞尔协议III》或将其列入计划,中国是比较积极的践行者。金融业发达的美国则在去年宣布推迟执行,且尚未给出时间表,其背后原因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该协议为欧洲主导,二是美国金融业实行多头监管,多家监管机构众口难调。

向松祚说,《巴塞尔协议》有它的合理性,可为中国银行业监管提供借鉴。由于各国银行业的资金来源结构、贷款结构、经营模式、风险模式差异巨大,《巴塞尔协议》是否"一刀切"地在各国银行业实施历来存在争论;并且从数十年的国际经验看,《巴塞尔协议》并非是防范银行危机、金融危机和银行过度杠杆化的万应灵药。

他说,《巴塞尔协议》不应是一个僵化指标,它应该是逆周期的,当经济放缓的时候应该适当降低资本充足率,当经济过热时可以提高资本充足率,这样能有效对冲所谓金融加速器恶化经济周期的作用。

他还认为,中国作为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成员国,也应积极提出自己的意见,增强在国际银行业监管问题上的话语权。(综合本社驻伦敦记者张越男和驻北京记者徐蕊报道)(完)

[责任编辑:彭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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