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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民间融资法规3月1日实施 细则接地气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4年02月28日11:13分类:中资银行

核心提示:全国首部地方性金融法规、首部专门规范民间金融的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及《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将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是中国金融司法一项重大的突破。《实施细则》的含金量高,接温州的“地气”。

北京(CNFIN.COM / XINHUA08.COM)--全国首部地方性金融法规、首部专门规范民间金融的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简称《条例》)以及《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将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是“温州金改”一大突破,也是中国金融司法一项重大的突破。温州市金融办人士评价,《实施细则》的含金量很高,更接温州“地气”。

五看点

看点一:民间借贷内涵延伸和扩充

《条例》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和其他组织之间进行借贷,或者非金融企业之间进行临时调剂性借贷。《实施细则》对其内涵作了进一步延伸和扩充:民间借贷包括“合会”、企业内部集资、农村资金互助会资金互助等形式。

合会,是指会首邀集二人以上为会员,以互助为目的,互约交付会款及标取合会金的活动。

企业内部集资,是指除国有企业之外的非金融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未向社会公开宣传,仅在单位内部针对本单位职工集资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的活动。

看点二:三类民间融资服务主体

民间资金管理企业,是指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并温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备案的,从事定向集合资金募集和管理等业务的民间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是指包括信贷服务中介企业(P2P)、理财信息服务企业、众筹融资服务企业等在内的非金融企业。

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是指经温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核准,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提供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民间融资相关公共服务的机构。

看点三:民间借贷强制登记备案制度

民间借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备案:

(一)单笔借款金额三百万元以上的;

(二)借款余额一千万元以上的;

(三)向三十人以上特定对象借款的。

看点四:提前把控风险

除了强制性的大额备案,其他的借款人和出款人也可以自愿报送备案。

除了已有的“利率指数”和“温州指数”可以为借贷双方提供利率参考外,《条例》以及《实施细则》中还推出了一揽子利于消化风险的“优惠政策”。例如,过去只有银行等金融企业贷款可以享受的利息支出抵扣税款的政策,现在只要登记备案的民间贷款,同样可以享受到该政策。与此同时,根据条例备案的借贷行为,获得法律保护后,即便发生纠纷,也可以在政府协调下获得合理解决。但若要求强制备案的融资行为没有备案,则会面临相应的处罚。

看点五:打开了民间资本对接各类项目三扇大门

定向集合资金募集就是其中的一扇门。

除了定向集合资金募集外,企业还可以通过定向债权融资为自己进行融资。

民间非金融企业融资打开的第三扇门,则是允许非金融企业之间进行临时调剂性借贷。

[责任编辑: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