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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银行监管机制是民间金融合法化最大绊脚石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4年09月02日08:04分类:监管动向

核心提示:温州民间资本多年来一直在灰色地带从事各种金融活动,不少做法与现行的金融体制、监管要求相差甚远,如何引导庞大的民间资金进入正规渠道,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力,顺利完成国务院提出的十二项改革任务,应该着力解决以下三个问题。第一, 民间资金阳光化。第二, 合理配置民间信贷资金。第三, 科学监管。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货币研究所副所长、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涂永红

民间资金设立的村镇银行、新型金融机构的监管,应该与现行的银行监管有所不同,因为这些民间银行的利率市场化程度更高,信贷风险承受能力更高,资金运用更灵活,因此,对这些银行的监管应该设立一套与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有区别的制度。国务院决定设立温州金融改革实验区,提出十二条改革的主要任务,为民间资金名正言顺地进入金融市场、在阳光下开展金融业务敞开了大门。

允许民间资金设立或者参股村镇银行,设立各种投资基金,甚至个人对外直接投资,意味着我国高度垄断的金融市场迈出了对内开放的一大步。民间资金进入金融业,组建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无疑会增加小微企业和服务三农的资金供给,并加速利率市场化的步伐。开放民间资金进入金融市场,有望打破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的垄断经营,而且自由、更激烈的市场竞争有利于提高金融服务水平,降低存贷款之间的利差,减轻企业的融资成本负担,提高资金利用率,更好地发挥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然而,温州民间资本多年来一直在灰色地带从事各种金融活动,不少做法与现行的金融体制、监管要求相差甚远,如何引导庞大的民间资金进入正规渠道,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力,顺利完成国务院提出的十二项改革任务,应该着力解决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 民间资金阳光化。温州是我国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民营经济实力雄厚,民间资本存量超过6000 亿元。在过去30 年,民间资金一直是满足民营企业创业与发展资金需求、推动民营企业向国内其他地区和海外拓展的重要渠道。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是依法经营的实体,在试点阶段应该以村镇银行为主,构建多层次的民间金融渠道。将民间资金进入银行业作为主要的工作,引导民间资金成立村镇银行,开展正常的存贷业务。这样,民间资金就被纳入正规的金融渠道,存款人、借款人和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必须依法进行,各参与主体的正当权益将依法受到保护,高利贷、房地产等高风险投机、跑路赖账等现象将受到制度约束。温州民间资本对投资收益的敏感度,对投资机会的感知度,对风险的承受能力,在国内是首屈一指的,因此,在温州贸易升级、产业结构转型过程中,应该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除了设立村镇银行,还应该同时建立规范的民间风险投资基金、股权基金、债券投资资金,以便为转型阶段的民营企业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金融支持。

第二, 合理配置民间信贷资金。温州民间资金是借贷双方根据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确定利率。过去的实践说明,利率市场化能够促进金融业与实体经济的良性互动,共同繁荣。温州之所以出现高利贷和资金链断裂,关键原因在于民间资金脱离了实体经济进行剪羊毛式的自我循环,陷入房地产泡沫的危局中。利率市场化并不是高利贷的前提条件,信贷配给的结构不合理,房地产泡沫才是高利贷孳生的温床。民间金融合法化试点,应该扬长避短,坚持利率市场化,发挥价格杠杆优化配置资源的作用。贷款利率必须能够充分补偿借款人的信用风险,以确保民间金融健康发展和不断壮大。在利率市场化背景下,利率杠杆可以调节资金的供给与需求,有助于减少高利贷出现的几率。

第三, 科学监管民间金融理论界对民间金融的业务及其发展特征、各地区的差异、风险评估缺乏必要的研究,各地政府对民间金融的管理缺乏系统性。将民间金融阳光化,不仅需要提供村镇银行、小贷公司、产权基金等合法的外壳,还需要提供一系列配套服务设施。金融监管的目的是促使金融机构健康、安全地发展,确保金融功能的全面实现。民间资金设立的村镇银行、新型金融机构的监管,应该与现行的银行监管有所不同,因为这些民间银行的利率市场化程度更高,信贷风险承受能力更高,资金运用更灵活,因此,对这些银行的监管应该设立一套与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有区别的制度,具体体现在不同的资本充足率、风险标准、不良率、薪酬和治理机制等方面,以便规范民间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发挥其独特的优势,切实控制住风险。

温州金融改革实验区拉开了我国民间资本规范化金融的序幕,必将成为继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革后我国金融深化的又一里程碑。

(原文刊载于中国人民大学国际货币研究所研究动态周刊2014年第29期 总第76期)

[责任编辑: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