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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收紧 控制银行杠杆化程度

金融时报2015年02月15日09:51分类:监管动向

核心提示:业内专家普遍认为,对旧版杠杆率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有助于完善我国杠杆率监管的总体框架,对于提高银行体系的抗风险能力,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杠杆率监管,既有利于防止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过度扩张和承担风险,控制金融体系的杠杆化程度,也有利于防止银行使用内部模型进行监管套利,确保银行体系维持一定水平的合格资本。”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日前,银监会对《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近日正式发布。 

业内专家普遍认为,对旧版杠杆率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有助于完善我国杠杆率监管的总体框架,对于提高银行体系的抗风险能力,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总体未提高资本要求 

对于新修订的《办法》,业界最为关心的是对银行资本水平是否提出更高的要求,银行能否顺利达标? 

根据规定,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均不得低于4%。银监会相关负责人透露,修订后的《办法》没有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要求。且定量测算结果显示,总体上,根据修订后的《办法》,我国商业银行的杠杆率水平有所提升。 

“杠杆率水平越高,表明商业银行资本越充足,抵御风险的能力越强。”相关负责人指出。 

杠杆率监管历史久远,资本充足率本身就是由杠杆率演化发展而来的。直到二十世纪80年代,“风险加权的资本比例”开始取代“杠杆率”,成为最重要的资本监管指标,新资本协议允许商业银行使用内部评级体系以及风险模型计量监管资本。与杠杆率相比,资本充足率的信息含量更加丰富,反映风险更为全面,有助于实现风险为本的监管目标,但这并不否认杠杆率的补充作用。 

2012年6月份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对国际银行监管理念和资本监管框架进行了反思,提出监管框架应当进一步简化,提高规则的可比性和一致性。国际社会普遍认为,作为简单、透明的指标,杠杆率应当在国际银行监管框架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为此,巴塞尔委员会对杠杆率国际规则进行了修订,于2014年1月发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杠杆率框架和披露要求》。 

“对《办法》进行修订有助于我国相关监管规定与国际监管要求的接轨。杠杆率简单直观、便于监管的特性,加强对杠杆率的监管使得银行的安全性可以得到进一步的提高。在某种程度上说,杠杆率是监控商业银行是否过度使用财务杠杆的最有效工具之一。”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许文兵告诉记者。 

 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降低 

记者了解到,修订后的《办法》在维持原有的基本框架和杠杆率监管要求的同时,主要对承兑汇票、保函、跟单信用证、贸易融资等表外项目的计量方法进行了调整,进一步明确了衍生产品和证券融资交易等敞口的计量方法。 

具体来看,修订后的《办法》不再要求承兑汇票、保函、跟单信用证、贸易融资等其他表外项目均采用100%的信用转换系数,而是根据具体项目,分别采用10%、20%、50%和100%的信用转换系数。 

如在表外项目的处理上,原《办法》规定,除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按10%的信用转换系数计算外,其他表外项目按照100%的信用转换系数计算。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杠杆率新规则,修订后的《办法》将表外项目的计量方法调整为采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规定的信用风险权重法下的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计算,但不得低于10%。 

在衍生产品资产的计量中,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细化了衍生产品资产的计量方法。原《办法》规定,衍生产品资产按现期风险暴露法计算,不允许扣减抵质押品。修订后的《办法》规定原则上不允许扣减抵质押品,但符合规定的合格保证金除外。 

考虑到信用衍生产品的风险较大,修订后的《办法》对信用衍生产品敞口提出了更严格的计量规则。除按照现期风险暴露法计量信用衍生产品资产外,作为信用衍生产品的信用保护卖方,商业银行还应当同时将信用衍生产品的有效名义本金纳入其杠杆率敞口总额。此外,修订后的《办法》还明确了商业银行作为中央交易对手的清算会员,为客户提供衍生产品清算服务时的衍生产品资产计量方法。 

在证券融资交易资产的计量中,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证券融资交易资产的计量方法。原《办法》仅规定,卖出回购和买入返售等证券融资交易资产按会计准则的规定计算。修订后的《办法》提出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应当包括两部分:一是证券融资交易的会计资产余额,在符合审慎条件时,允许银行将与同一个交易对手开展的证券融资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进行轧差;二是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即向交易对手借出的所有证券和现金的公允价值之和扣去所有抵质押品后的净敞口。 

 杠杆率披露更严格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修订后的《办法》对商业银行的杠杆率披露提出了更为明确、严格的要求。 

基于提高商业银行杠杆率的透明度,修订后的《办法》对商业银行杠杆率相关信息披露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规定境内外已经上市的商业银行,以及未上市但上一年年末并表总资产超过1万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应当按季披露杠杆率指标信息,每半年按照规定模板披露杠杆率相关信息;其他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按发布财务报告的频率披露杠杆率指标信息。 

对于杠杆率低于最低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将采取严格的纠正措施:要求商业银行限期补充一级资本;要求商业银行控制表内外资产增长速度;要求商业银行降低表内外资产规模。 

对于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还可以根据相应规定,采取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等措施。 

业内专家普遍认为,新版杠杆率监管作为资本充足率监管的补充,与资本充足性监管一道共同作用于资产风险,对于未来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展表外业务、采用更为高级的内部模型法与高级计量法的同时,有效约束监管套利、降低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性,乃至维护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责任编辑:刁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