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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灵:应该制定一部《银行业法》

经济参考报2015年12月07日09:23分类:监管动向

核心提示:吴晓灵发表了题为“中国金融业的法律框架及立法进程”的主题演讲。吴晓灵在演讲中建议,利用修《商业银行法》的机会立一个《银行业法》,以解决信贷市场主体商业银行当前所面临的诸多法务问题。

●金融立法的目的其实就是要规范行为来界定风险责任,所以立法的第一个原则应该是按照法律关系制定金融业务的行为规范和界定风险责任。

●我国金融立法基本上是机构立法和行为立法结合在一起的。这里就有一个金融监管边界的划定问题。在立法的时候要考虑哪一些行为必须要通过立法和监管当局来控制,哪一些行为可以给市场更多的自由。

●证券市场的立法大家都非常关注,而且已经进入到了人大一审。但是一审之后面临着股市的波动,对证券法里面的东西该怎么来修,共识多分歧也多。

●信贷市场的主体是不是就只是商业银行是值得考虑的问题,应该利用修《商业银行法》的机会立一个《银行业法》。

中国经济50人论坛、新浪财经和清华经管学院联合举办的新浪·长安讲坛第284期日前召开。论坛学术委员会成员、全国人大常委、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发表了题为“中国金融业的法律框架及立法进程”的主题演讲。吴晓灵在演讲中建议,利用修《商业银行法》的机会立一个《银行业法》,以解决信贷市场主体商业银行当前所面临的诸多法务问题。

金融立法的目的和原则

吴晓灵认为,中国如果按照法律关系来规范金融活动和行为的话,金融立法应该分成四个方面。

第一类是间接融资的债权债务关系。最主要指的是信贷市场。在信贷市场当中,最主要的特点是金融中介机构使用所筹集的资金,存款人承担机构的风险。间接金融中间还有一个金融中介,作为发行债权债务工具的机构,发债的人也是通过债权债务的关系来筹集资金,但是和信贷市场机构的一个不同是,它的资金利用范围可以由信贷的中介机构自主运用。第二类是直接金融的债权关系和权益关系。证券市场当中不管通过债权工具还是股权工具,最主要的是投资方要直接承担投资融资方的风险。第三类是第三方资产管理的信托关系。信托关系就是金融中介机构按照协议合同管理财产,委托人享受收益承担风险。第四类是大数定律下的互助保险关系。基于精算技术的经济补偿功能,投保人承担经营机构的偿付风险。

吴晓灵表示,金融立法的目的其实就是要规范行为来界定风险责任,所以立法的第一个原则应该是按照法律关系制定金融业务的行为规范和界定风险责任。

在信贷市场上,立法重点应该在控制资产运用的风险和机构倒闭的风险,这就是为什么对银行进行监管。二是在证券市场上,最重要的是投资人所面临的直接风险。三是在资产管理市场确立一种信托关系,立法的时候非常关注受托财产的独立性和受托经营者的勤勉忠诚。 四是保险市场是基于大数法则的互助关系实现经济补偿的功能,在制定法律的时候也要注意机构的偿付能力。

金融立法的重点和难点

第二项原则是,机构立法和行为立法相结合。

据吴晓灵介绍,所谓机构立法就是对机构的市场准入、退出、风险控制进行立法,有的国家有专门的机构立法。还有一种是对金融行为、金融产品的立法,主要是对金融产品的发行、交易行为的规范。有的国家在立法方面可以是机构立法和行为立法分开的,比如美国的证券法就主要是一个行为法,没有证券机构,界定的是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行为。但是在中国,基本上是把从事某一类产品的机构,怎么样准入、怎么管理、怎么退出,这个机构所经营的各种产品的规范放在一起,所以立法基本上是机构立法和行为立法结合在一起的。

这里就有一个金融监管边界的划定问题。对于涉及到公共利益的,很多需要同样的行为规则来规范,于是就建立了监管制。刚开始金融监管不多,后来人们逐渐发现,金融会涉及到很多的公众利益。这时,如果仅靠一般市场监管还不行的话,就要国家控制。但是国家的控制,在提高效益的同时,如果一旦失误也会产生更大的社会损失。所以实际上要有一个监管的边界。因而,在立法的时候要考虑哪一些行为必须要通过立法和监管当局来控制,哪一些行为可以给市场更多的自由。

随后,吴晓灵简单介绍了一下当前中国金融立法的重点和难点。

一是按照现在的法律框架,在货币法方面主要是1995年立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当时已经意识到中央银行应该有它相对的独立性,所以立法的结果是让中国人民银行独立于地方政府,独立于财政。但是,对于中央政府来说,人民银行还是内部成员。而且货币政策委员会现在是一个咨询机构,不能决策,而很多国家的货币政策委员会是决策机构。因而在进一步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时候,有一个对银行宏观调控独立性考量的问题。想让人民银行完全独立于政府,那样的独立性恐怕短期之内是不可实现的,但是在货币政策操控的过程当中能否有更大的独立性。

二是金融稳定的职责。包括中央银行该不该有监管的职责,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职责和监管的职责是在一起好还是相对独立好。吴晓灵说,在这次金融危机之前,世界上曾经对这个问题讨论过。但是危机之后,美联储还有欧央行所谓的量化宽松货币政策其实都是在利率为0的情况下央行直接购入金融资产。央行金融稳定的职责该怎么来体现,中国现在还没有一个明确可操控的方法。

三是银行进行货币政策调控还有很多的基础设施需要建设,包括支付结算系统、产品的登记结算系统等。这又涉及到《票据法》。《票据法》对实体经济最大的制约是要求票据发行必须有真实贸易背景,所以融通票据就不太有合法性。这几年央行发行了短融券,在某种程度上有一定的突破。另外,现在的票据有很多是电子票据,但是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值得关注。如果没有一部法律对电子票据进行规范,也会有比较大的隐患。

[责任编辑:韩延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