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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法能否止住“银行收费”九年之争

http://bank.xinhua08.com/来源:新华08网2012年02月17日14:53

新华08网北京2月17日电(记者张蕊)从2003年全国人大修改商业银行法,到今年2月10日银监会、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共同发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银行收费之争从未停止。新办法的发布是否能解决问题之争?有专家表示,提高服务标准、加强规范监管是根本途径。

——银行收费的九年争议

2003年出台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使银行收费拉开序幕。此后九年间,商业银行陆续出台了各种开展业务收费的行为,期间不乏来自社会各界的舆论质疑,以及人民银行、银监会和发展改革委三部门针对规范具体银行收费行为出台的一些政策规范,但商业银行收费从未因此而停止。

1995年我国出台了第一部商业银行法。随着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2003年,全国人大适时对商业银行法进行了修改。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的项目和标准制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2003年6月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银行收费拉开序幕。

同年11月,部分国有商业银行启动储蓄卡收取年费的机制,并表示每年对储蓄卡收取适当的维护费用,包括银行卡制作成本、ATM机的购买成本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同时也符合国际惯例。

2005年,多家商业银行陆续开收零钞清点费。

2006年1月,针对当时银行卡收费、小额存款收费、提前还贷收费、跨行交易收费等社会争议热点问题,时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明康表示,银行服务收费是大势所趋,但收费方式、盈利模式不应“一刀切”,应根据市场具体条件科学安排。金融服务产品价格既要由市场供需决定,体现资源节约和物有所值原则,也要充分考虑目前百姓的承受能力。

2006年,工、农、中、建行等几家银行开始收取跨行查询费,引起了消费者诉讼和全国人大代表的关注。7月,人民银行、银监会、发展改革委三部门联手讨论七大方案,旨在解决规范银行收费问题,给消费者更多的选择权。

2007年11月,时任中国银行业协会副秘书长刘义奇表示,跨行通存通兑业务是一项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增值服务业务,各行之间收费标准的差异主要反映了定价策略的差异,是市场行为,其收费合规性不容置疑。

2010年6月,银监会明确要求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暂停对个人收取零钞清点费。

2011年,银监会、人民银行和发展改革委要求,从7月1日起,商业银行必须免除人民币个人账户的11类34项服务收费。

2012年2月,银监会、人民银行和发展改革委三部委联合起草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文称新办法)正式向社会公布。

十年磨一剑。千呼万唤始出来的新办法,被寄予了社会各界对取消银行收费的强烈期盼。不过,有分析意见认为,出台的新办法未能如期满足广大民众的“免费”心声,更注重的则是银行收费的整顿和规范。

——新办法公布 社会关注点不同

2004年的借记卡收费,标志着一直以来银行免费服务时代的终结。面对此后林林总总的各项银行有偿服务项目,民众显得难以接受,不断提出质疑。有人认为银行收费虽属市场行为,但应项目透明,易于接受;有人认为银行收费毋庸置疑,但必须提高自身服务水平,做到物有所值;还有人期盼随着今年新办法的公布能够重新迎来“免费午餐”。

银行属于商业机构,按规则收费是市场化的必然结果。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赵锡军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直言,我国银行为适应市场化需要收取相关费用,由免费到收费,并随着业务创新增多而增加,对此消费者需要有一个心理接受过程。同时,银行须将自身的服务成本核算清楚,让费用收取合乎自身运作规则;此外,应改进消费者与银行间的沟通渠道,让双方更好地彼此理解。

银行收费缘何使民众难以接受?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国有商业银行的“垄断”地位让公众对国有银行的基础类金融服务的收费情况难以接受。尽管2008年时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明康明确表示,经过30年的改革发展,国有商业银行绝对垄断的地位已经被打破,市场份额有所降低。但目前国内市场涉及公众的一些基础类金融服务项目,如工资支付、公积金等,大部分仍归属于国有五大行业务旗下,所以公众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基础类金融服务预期是仍应以低收费或免费为主。其二,公众认为,国有商业银行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应尽部分社会责任。正如2009年《中华工商时报》发文称,“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是具有金融垄断地位的,商业银行设立有严格的准入门槛。垄断则意味着获取超额垄断利润和收益。国有商业银行必须通过承担社会公共职能,将部分垄断利润支持政府、反哺社会,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大众。”

当然,无论是国有商业银行,还是其他商业银行,首先其本身是企业而不是政府机构、不是慈善机构,它也是以经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主体。所以,未来解决银行收费争议的关键,势必是如何提供与收费价值相符合的服务标准,以及对收费项目的合理化和透明化作出及时有效的监管。

据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今年公布的新办法共七章,三十九条,包括:总则,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制定和调整,市场调节价的制定和调整,明码标价,内部管理,服务价格监督管理和附则。总体思路是,重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加的金融需求;着重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加强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等。

——收费之争的平衡点:提高服务质量 加强规范监管

2006年1月,时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主席刘明康表示,2003年6月颁布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初步规划了商业银行服务收费行为。作为监管当局,银监会鼓励和督促商业银行积极拓展业务创新和管理优化,让百姓在支付较少合理费用的同时,充分享受更多更优的金融服务。

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已经成为商业银行面临的来自国内消费者市场和国外同业竞争的主要压力。

2006年外资金融机构进入我国市场。在带来新的管理理念和竞争机制的同时,也促进了新产品、新业务的开发,细分了国内金融服务市场,丰富了服务种类和服务主体,对我国商业银行业改革起到很大推动作用。

在国内消费者市场,近年来不断有专家学者发出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并使之与收费标准相符合的呼声。2011年,一项来自中国银行业协会的通报对我国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系统归纳分类,如信息不透明、告知不充分,给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够,尊重和引导消费者选择不够等等,旨在敦促商业银行不断改进服务、履行社会责任,带给消费者全新的服务体验,让消费者享受到质价相符乃至超值的金融服务。

2月10日公布的新办法更是明确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明码标价的具体内容,并要求通过多种渠道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在金融机构提高自身金融服务质量的同时,监管部门加强收费监管是保证收费合法化必不可少的环节。银行业是一个随着市场不断动态运转的行业,相关的价格标准、条例不可能面面俱到,需要与时俱进地科学制定相关指标。中国建设银行经济学家赵庆明认为,监管部门有必要对银行收费进行规范化管理。

据了解,此次新办法强化了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并明确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职责,细化了处罚规定。

【责任编辑:邹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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