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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资行透明度起底:信披量较海外同业差26倍(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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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讯网2013年01月21日09:13分类:中资银行

核心提示:金融机构天然缺乏披露信息的动力,尤其是在金融产品风险较高时,往往会刻意隐匿产品特质、潜在风险、后果责任等重要信息。但在过去十年间,中国内地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工作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粗放到细致、从表面到深层的“快速进化”过程。尽管如此,中国金融机构透明度的监管毕竟还在起步阶段,与欧美成熟资本市场的同业之间依然存在不小的差距。

  诉讼信息披露缺失

金融海啸和欧债危机爆发之前,全球商业银行对于操作风险中的法律风险普遍认识不足,不少大型银行为此付出了巨额的代价。花旗银行就因被指控未能充分披露该行对各种次贷抵押贷款相关产品的风险敞口,以致许多投资者血本无归,不得不支付5.9亿美元了结诉讼。

商业银行是以信用为基础的金融机构,当其卷入法律诉讼纠纷时,必然对银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无论作为原告还是被告,都将给银行声誉带来不良影响,使其市场价值下降。因而,重视并做好银行的内控管理、降低法律风险,对每一家银行而言,都具有充分必要性。

中国部分银行于2010年开始实施巴塞尔协议II,将法律风险纳入操作风险管理体系之中。不过,我们分析16家中资上市银行年报发现,内地银行对法律风险中诉讼事项的信息披露大多只满足于“合规”的程度,即仅按规定披露了银行作为原告、被告涉及的案件的总数量、总金额,还有一些银行干脆没有对于重大诉讼的信息披露。总体上来看,银行对法律风险的自愿性披露积极性普遍不高。

中国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必须披露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在内的四大分类风险,香港的银行业则没有硬性规定以此四类为准的风险分类,而是以银行自己情况作出分析,决定要披露哪种风险。因此,在港交所网站可查阅到的上市银行的年报中,较少看到有关银行诉讼案件数量和金额的信息披露。

在重大诉讼事项的信息披露方面,美资银行堪称最佳典范。香港商报金融研究中心梳理多家美资银行2011年的年报发现,这些银行对于诉讼的披露信息相较于亚太区银行要丰富得多,描述的内容通常多达十几页甚至几十页,包括花旗银行、摩根大通银行等跨国银行在内的巨头们在报表内事无巨细地列举了银行当年所涉及的典型案例,披露原告、被告姓名,上庭时间,诉讼原因,还对银行在不同时间段支付的赔偿金额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责任编辑: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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