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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多头并进备战混合所有制改革(2)

经济参考报2014年09月17日08:32分类:中资银行

核心提示:金融行业垄断程度较高,要打破现有的利益藩篱,民资进入的渠道问题以及与国有资本控股比例的博弈都是推动混改的关键因素。

推进 股权激励机制需政策统一

此前,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混合所有制的阐述之一包括“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

早在2007年,金融机构就有尝试推行股权激励机制,诸如2007年,工行为奖励管理层和其他主要员工,董事会和股东已经通过股票增值权政策;2008年,交行在大规模小非解禁时,曾想通过回购股份给员工,不过后来均被搁置。

2008年间,财政部下发了一份《关于清理国有控股上市金融企业股权激励有关问题通知》,明确指出,国有控股上市金融企业不得擅自搞股权激励,对于准备设立和已经在做股权激励的企业,都要暂停等新政策明确后再定。同一时期内,证监会国资委对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要求也越来越严。

不过,随着金融行业的发展,尤其是银行业,其垄断地位和公司治理层面的问题,也困扰着其运营效率。2011年7月,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征求意见稿)》指出,“商业银行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行中长期激励计划”,至此,国有银行的中长期激励计划有望开闸。

有业内分析人士指出,与银行业不同,保险业的竞争较为充分,无论寿险财险,国资背景虽然占优势,但也仅是先发优势,在业务拓展方面难以借助国资背景的力量,但在经营管理方面却时常要受累。从历史上的政策特点来看,对股权激励管禁的再开闸并非不可想象,但前提是经济环境整体趋稳、有选择的小步放开可能是比较理性的预期。

银监会主席尚福林指出,目前80%-90%的银行已经完成股份制改造,下一阶段,要抓住公司治理这个关键,重点完善有效制衡机制,提高经营决策的科学性和运营管理的稳健性,逐步探索试点股权激励等中长期激励方式,切实将高管层的个人利益与银行中长期发展目标有机统一起来。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一位研究员对记者说,“实际上要实施股权激励也取决于监管层推动,银监会、财政部等各主管部门的政策要统一,另外,对于银行而言,其发展、风险控制以及股东回报都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责任编辑: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