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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商业银行投贷联动新模式——英国“中小企业成长基金”启示与借鉴(3)

《中国银行业》杂志2015年08月12日16:15分类:中资银行

核心提示:要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关键点之一在于改变我国间接融资占比过高的现状,适当扩大非信贷金融服务。近日,银监会副主席周慕冰表示,银监会正在研究投贷联动机制,鼓励条件成熟的银行探索建立科技企业金融服务事业部,这是我国创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重要尝试。

商业银行多种通道合法介入基金

根据现行《商业银行法》第四章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我国商业银行无人民币股权投资牌照,还不能像国外银行一样在其境内直接开展股权投资业务。那么商业银行以股权投资形式介入“小微企业成长基金”是否可行?

首先,国家开发银行可以直接开展股权投资。不同于其他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通过特批,获得了目前国内银行业唯一人民币股权投资牌照——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将直投业务与商业银行业务直接对接起来。并且因为拥有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实施的是国开金融和国开证券混业经营布局,可通过国开金融或国开证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因此,如果国家开发银行投资“小微企业成长基金”,可通过国开金融,以其基金业务参与介入基金的设立运营,完全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障碍。

其次,商业银行可以借道境外直投子公司开展股权投资。2007年以来,私募股权投资勃兴,部分大型商业银行通过设立境外机构,成立全资控股直投子公司,利用自有资金从事股权投资业务。2006年12月,中银国际发起成立了我国第一支人民币产业投资基金——渤海产业投资基金,成为商业银行开展PE投资的先行者。紧随其后,建银国际、工银国际、农银国际等均主要借道产业基金开展股权投资业务。因此,商业银行虽不能直接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但可通过其境外全资控股直投子公司参与介入“小微企业成长基金”的设立运营。

再次,商业银行可以进一步探索建立股权投资机制。虽然监管层在不断强化金融机构的投资风险控制,但对于可能存在的对社会经济发展及人民生活意义重大的一些特殊情况、特殊项目,仍不排除“另有规定”。鉴于“小微企业成长基金”项目紧系国计民生,因此,商业银行可以借此机会进一步探索建立股权投资机制,争取获得国家特批,为商业银行股权投资小微企业打开一扇门。

近年来,我国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发展迅速,无论从政策环境、监管环境,还是市场环境来看,都已初步具备商业银行以股权投资基金参与股权投资的基础条件。特别是2013年以来,政府部门、监管机构相关政策频频祭出,为拓宽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提供了指引、依据与操作空间。因此,应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利用深化金融改革的有利契机,充分借鉴国际上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有效做法,认真思考并探索一条效率更高、多方共赢的投融资发展路径,让资本市场和社会资金与小微企业形成更为直接有效的对接,以金融创新缓解新常态下的小微企业直接融资难题。

总之,商业银行具有强大的信息、渠道、客户等资源优势,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与商业银行信贷完全可以成为战略与合作伙伴,开展日趋紧密的合作。“小微企业成长基金”无论是国家开发银行凭借其股权投资牌照开展直接投资,或者通过商业银行境外全资控股的直投子公司开展曲线股权投资,抑或是通过商业银行进一步探索新型投资机制,以期最终获得直接股权投资的资质,通过上述模式实现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成长基金”的介入均是合规而可行的。

多方发力打造基金良好管理基础

根据初步构思,“小微企业成长基金”的运作应主要涉及政府主管部门、协调管理机构(小微企业成长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相关参与机构(商业银行、社会团体、专家团队)等相关方面。各方积极联动、高效配合是加强“小微企业成长基金”有效管理、切实发挥小微企业资金引导作用的关键。

首先,主管部门将对基金实施全面监督和有效指导。为切实有效实现基金健康运营,充分发挥基金对小微企业成长发展的融资平台作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应全面监督基金的运营及管理。

一方面要加强基金监督,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监测基金运营情况,评价基金效果,督促基金投融资实施,确保小微企业股权融资真正落到实处。

另一方面要加强引导,提升基金管理公司的责任意识,从国家战略意图和产业发展方向角度出发,对基金发展战略和投资方向进行指导。

其次,协调管理机构将动态跟踪基金运营并做好协调服务。协调管理机构通过基金指导委员会下设联络处,对项目进行全程化动态跟踪及协调服务。一方面,将接受国家发改委、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利用其自身信息交流平台优势,对基金运营相关工作进行上传下达,发布工作信息及相关方案,接受业务咨询,开展技术指导与协调管理等。另一方面,将基金运营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以及基金投融资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等进行有效收集与汇总,及时向主管部门进行反馈与汇报。

再次,相关参与机构通过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实现基金效用最大化。借助“小微企业成长基金”,商业银行、社会团体、专家团队等项目参与人可以最大限度地开展横向交流。通过密切联系、加强协作、相互补台,统筹各自资源,以点连线,以线带面,形成相互支撑的庞大网络,从而最大化发挥群体效应,实现大数据共享,整体化提升基金运营管理水平,进一步扩大基金对小微企业成长发展的影响。

“小微企业成长基金”将成银行拓展业务新创举

无论从国际先进经验还是从中国最佳实践来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都将是商业银行经营模式创新的一片蓝海,故而成为各金融机构的必争之地。

“小微企业成长基金”作为一支具有政府背景的银行系中国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私募资金为主、中央财政出资为辅,旨在为我国小微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提升小微企业竞争力,为国民经济发展注入活力。“小微企业成长基金”既不等同于纯商业性基金,又不同于政策性公益基金,而是一个盈利性社会组织。对商业银行而言,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既是一种社会责任,又是一个重大的商业机会。

基金设立是金融服务国家经济的新方式

我国处于经济转型阶段,具体国情、经济体制、金融管理体制、金融体系等有着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同的特点,期望简单照搬其他国家成功经验,短期内彻底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问题是不切实际的。因此,研究“小微企业成长基金”项目,对现有国内外企业理论、融资理论进行梳理,有选择地吸收和借鉴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这一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创新的过程,可为我国企业融资理论的发展积累新的素材。

鉴于小微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特别是鉴于小微企业自身的弱质性及其融资的特殊性,我国不仅需要在政策上和法律上支持小微企业融资,而且应积极建立并完善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小微企业成长基金”是我国政府部门、商业银行及相关社会团体对完善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体系的一次尝试性探索。它不仅是对我国公共财政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积极回应,而且是对创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拓宽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的有力践行,有助于全面推动我国多层次小微企业融资体系构建。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一直处于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之中。实践表明,小微企业不仅是一支重要的先导力量,而且是一支积极的能动力量,为实现中国经济体制的转型提供了一个良好的试验场。作为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和融资模式的一次尝试性突破和创新,“小微企业成长基金”从融资层面解决企业发展困境,助推企业成长,对于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实现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基金设立是商业银行业务拓展的新路径

近年来,国内银行业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小微企业对于商业银行业务发展的战略意义,纷纷加大了小微客户金融产品和营销模式的研发推广,涌现出一系列针对性强、便利性好、适用性优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解决方案。“小微企业成长基金”将是银行信贷营销理念和风险管理理念的一次突破,是银行业积极探索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一项创举,是商业银行培育自身竞争优势的重要工具。

设立“小微企业成长基金”,发展资本占用相对较低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有利于我国商业银行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降低贷款集中度,走资本节约、产出高效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在有效控制风险的情况下,“小微企业成长基金”不仅使商业银行有机会分享由企业成长发展带来的更高利润增长,而且还能以基金运营为契机,加强与小微企业的沟通与互动,开拓其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模式,并从丰富的小微企业金融需求中获得收益。同时,创立“小微企业成长基金”,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为千百万计的小微企业排忧解难,是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践行服务承诺的有力举措。助力小微企业融资,将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落到实处,也即为社会发展贡献力量,也即为提升自身隐性竞争力加码助威。

基金设立是做大做强小微企业的新举措

目前,我国小微企业正面临着转型升级的艰巨任务。与传统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短、小、急、频”等典型特征相比,在转型升级阶段,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将呈现出与稳定经营阶段显著不同的特征,即金融服务需求从单一化转向综合化、一体化。为了更好地对接已变迁的融资需求,必须有针对性地配置金融产品或者开展金融创新。“小微企业成长基金”正是针对小微企业转型升级阶段的特殊融资需求,进行的一次金融模式创新。

由于小微企业普遍缺乏大企业所具有的符合会计规范及法律标准的财务基础,因此,外部投资者很难从其披露的信息中了解企业真实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即使小微企业完全能够按照财务标准披露信息,依据其财务信息判定其经营状况的方法也未见得科学有效。而“小微企业成长基金”在帮助小微企业进行融资时,不仅仅依靠财务报表这类“硬信息”作出决策,而且要综合内部掌握的“大数据”信息、采集到的关于小微企业真实经营状况的“软信息”以及自身业务特长和专业知识对小微企业融资作出相对科学、准确的评判,并视情况开展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投资,从而增强小微企业的资本可得性。

“小微企业成长基金”作为主要投资者及股东,可以派财务总监、董事等到企业中去。“小微企业成长基金”的组织机构及运营模式使基金投资人和管理人有充分的压力和动力去了解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从而形成一种市场约束和监控力量,有利于完善小微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控机制管理。如此,不仅可以弥补政府监管的不足,还可有效消除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有利于防范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

我国许许多多的小微企业,都有通过自身不断地发展壮大进而实现在国内或者海外上市的愿望。而作为专业性的投资机构,“小微企业成长基金”在相关政府部门、商业银行及社会团体的共同支撑下,在多行业、多领域将获得丰富的投资经验,并拥有成熟的管理团队和特定市场的控制能力。在投资运营过程中,还可以对小微企业进行相应的财务、金融和法律等多方面的指导,推动小微企业择机上市,充分拓展小微企业的外部资源。

设立远近目标助推“中国版BGF”成长

通过“小微企业成长基金”远期和近期目标的实现,预计可达成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赢。从经济效益预期来看,一方面能有效募集社会投资资本,将其引导至实体经济;另一方面能优化经济结构,加快投资结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战略转型。从社会效益来看,一方面有利于探索小微企业的新融资模式,另一方面有利于实现“国进民进”的新模式,同时发挥政府和民营资本作用。

思考近期目标与远期目标

从近期目标看,业界有识之士可通过研究论证,明确“小微企业成长基金”设立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提出基金建设的概念性方案,明确基金投资管理方式及架构设计;探索依托基金整合多方资源,推动小微企业发展的新模式,具体包括:

一是促成基金设立。通过积极主动促成我国国内首支专门支持小微企业成长的股权基金项目,为小微企业开拓新的融资渠道,形成小微企业投融资领域的创新,与中央和地方设立的各中小企业政府专项资金、引导基金形成呼应,共同支持处于初创期的小微企业成长发展。

二是实现可持续性创收。对商业银行而言,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既是一种社会责任,又是一种重大的商业机会。通过股权融资,满足小微企业多样性、复杂性的融资需求;通过市场化运作,培育新的银行利润增长点;通过合理有效的运作模式,同商业银行一起探索新型可持续性创收路径。

三是形成示范效应。将“小微企业成长基金”作为试点,通过细致、专业、有序地总结基金成立、运营、管理等环节的经验,使项目具有完整的可借鉴性和可复制性,从而形成一定的示范效应,推动其他类似项目的持续开展。

四是提高基础研究能力。借助“小微企业成长基金”,摸清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现状,开展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及商业银行投资需求调研。加强该领域基础研究,为相关政府部门提供有价值的决策参考。

从远期目标看,应调动各方资源,以基金为载体,在相关试点实践的基础上发挥政府的指引作用,打造独有的基金品牌,进一步提升银行系统能力、整合银行系统资源。

一是政策性目标:发挥政府部门指引作用。通过建立“小微企业成长基金”,充分发挥银监会及相关政府部门的经济指引作用,对我国小微企业成长发展提供金融政策支持与融资配套服务,指导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小微企业成长发展,并推动优质投资项目落地。

二是市场性目标:打造独有的基金品牌。推动实现基金的市场化操作。如基金合作机构选择的市场化、投资企业和投资项目筛选的市场化,未来还可考虑实现基金产权市场化和资产证券化等,形成集资本、顾问和人脉于一身的独有的特色基金品牌。

三是系统性目标:提升能力、整合资源。一方面,在基金项目设计和实时操作过程中,通过有效、主动地参与基金投资的整体规划,参与支持小微企业成长发展的创新性金融产品设计,可铸炼银行业的业务实战能力及核心竞争力。另一方面,通过推动此基金项目,可有效整合银监会、地方银监局、地方行业协会、国内外专业机构、金融机构、企业、专家团队等各方面资源,更加广泛地发挥行业平台作用,扩大业务联系网络。

通过小微企业成长基金远期和近期目标的实现,预计可达成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赢。从经济成效预期来看,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小微企业成长基金”对我国成长型小微企业的支持及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从社会成效来看,一方面有利于探索小微企业的新融资模式。另一方面有利于实现“国进民进”的新模式。此外,有助于形成积极有效的新监管模式。“小微企业成长基金”在我国属于投融资制度的一次尝试性创新,政府作为专职的制度供给主体,应对项目进行监督,并在项目创立及运营管理过程中给予有效指导。

四大建言助推“小微企业成长基金”建设

建议一:基金设立需要政策渠道的进一步开通。尽管近日来,国家多次发文要求“大力拓展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但从操作层面来看,囿于严格的监管限制,许多直接融资方案可实施性有限,小微企业成长基金的发起设立也可能遇到阻力。随着相关政策法规的完善与经验的逐步积累,建议从一定程度上开通政策渠道,允许商业银行等一些合格的机构投资者及资金进入股权投资领域。

建议二:基金操作需要循序渐进。工商银行副行长张红力曾给出具体建议:一是建议银监会推动商业银行使用不超过一级资本3%的资金和向高资产净值客户募集的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试点工作。试点初期,可集中在少数资产质量较好、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商业银行,试点方式上可选择以“基金中的基金”(FOF)方式为主,投资上选择面向小微企业和农业的股权投资基金。在具体操作上,可采取比例控制原则,限制投资单个基金的比例不超过该基金募集额的20%,商业银行自有资金占总投资资金的比例不超过30%。二是在试点的基础上,建议银监会出台相关政策规范商业银行的股权投资及关联贷款。对于从事股权投资的商业银行,可参照国际经验,按实际投资额提取一定比例的拨备(如拨备率为13%-18%),并以商业银行的资金占整个股权基金的比例大小调高或者调低风险资产计量权重。商业银行对股权投资对象授信需建立防火墙,按照不同比率拨备,以便有效隔离风险。

建议三:基金定位需要深入思考与探索。“小微企业成长基金”实质带有产业投资基金色彩。但是,由于前期运作的产业投资基金现状及前景并不明朗,在三批共10支试点产业基金获批后,主管部门决定不再推出新的产业试点基金。小微企业成长基金作为创新型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既希望像产业投资基金一样得到政府的高度关注与政策支持,又需要在市场化运作中实现一定的可观收益。如何对其进行准确定位,如何实现在政府和市场两个目标方向的平衡与双赢,还需要做进一步思考与探索。

建议四:基金模式需要关注与研究。“小微企业成长基金”不仅是响应国家号召、体现国家政策导向的合时合宜之举,而且充分体现了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推动小微企业成长发展的关注、思考与探索。商业银行适度从事股权投资不仅有助于为小微企业等经济实体提供便捷、高效的融资服务,而且还将助推商业银行实现综合经营的战略转型。因此,该模式值得关注并开展进一步研究。由于该领域尚属于新兴研究领域,缺乏可用数据,本报告更多地停留在理论层面的构思与设想。今后随着商业银行对投贷联动的广泛参与,相信会有更多可利用的统计数据,使实证研究更具可能性,最终完成商业银行投贷联动模式从定性到定量,“小微企业成长基金”从理论构想到实践操作的跨越与升级。

本文原载于《中国银行业》杂志2015年第7期。

[责任编辑:李滨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