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正如北京检察院第一分院相关人员所说,随着银行卡业务发展和经营环境的变化,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也不断增多,银行卡犯罪手段不断向专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特别是一些违法犯罪分子进行信用卡虚假申请和信用卡套现等活动已发展到公开化、产业化的程度。
这也对中国的信用卡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多位受访者对本刊记者表示,银行信用卡业务上制度的缺失和相关部门管理上的缺位,以及多部门间协作机制的缺乏,是导致这类案件发生的重要因素。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到,几位嫌疑人的资信状况其实并不好。在这种情形下居然还可以申请到几十张信用卡,这只能说明银行对申请人的资信审核完全没有起到任何作用,形同虚设。”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廉成赫在接受采访时说。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王旸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从这些案件情况来看,银行在办理信用卡业务时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发卡行没有依法严格执行对申请人的资信审核。以王争的案件为例,如果银行能够依法严格进行资信审核,王争利用伪造资料在10家银行办理350余张信用卡的情况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第二,发卡行没有依法严格遵守授信额度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如果制度得到严格遵守,王争以循环信用方式恶意透支1049万余元,诈骗银行款项394万元的情况就难以发生。
廉成赫告诉本刊记者,在上述信用卡类诈骗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被告人为无业,其中部分被告缺乏固定的经济来源和必要的还款能力,在申请信用卡时提供了虚假的身份证件或经济能力证明材料。如果能从实体上严把发卡关,并且有良好的监控体系,便可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在上述案例中,无论是银行还是被告人其实都是受害者。银行损失的是财富,而被告人损失的是自由。我们不能一味要求持卡人自律,作为发卡行也有义务从外部对持卡人进行监督。”廉成赫说。
此外,若各家银行之间能够将在本行有不良信用记录、被列为高风险商户的名单及时与其他银行进行信息共享,有些诈骗行为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廉成赫说:“正是由于这些银行之间信息不够畅通,才导致不法分子在一家银行‘失手’后,依然可以无后顾之忧地将黑手伸向了另一家银行。”
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建议,在各银行间建立持卡人信用风险评价信息平台,使恶意持卡人的不良信用记录能够有效地被社会公众,尤其是资信审核人员了解。同时,各银行执行风险上报制度,对发现的非法套现情况,应按照监管要求上报所属银监局,保障信息通畅,防止损失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