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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条例3月起 银行违法提供信息最高罚50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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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讯网2013年02月17日09:15分类:中资银行

核心提示:根据《条例》,非法获取信息、采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未经同意采集个人信息、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因过失泄露信息、逾期不删除个人不良信息、未按规定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的,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将面临最高50万元罚款,直接责任人面临最高10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就不良信息有效期五年的规定,中央财大中国银行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提出,希望未来能够有一个更加细化的规定。他认为,只有区别不同的违信情况,设定不同的不良信息保留期,才能对恶意违信者更加具有惩戒效应。

“比如,你的银行卡透支了,过期忘交钱了,这种无意不还和有些人故意不还,应该是不一样的吧。再有,欠20万元和欠200元,是不是也应该有所差异。”他说。

据介绍,国际上一般对个人不良信息都设定了保存时限,但期限不同。如英国规定保留6年;韩国规定保留5年;美国规定,个人破产信息保留10年,其他负面信息保留7年,15万美元以上的负面信息不受保存期限限制。我国香港地区的规定是,个人破产信息保留8年,败诉信息保留7年。

受理投诉30日内答复

《条例》规定,个人对本人信息享有查询权,每年可免费两次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

如果查询后认为信息有误、有遗漏怎么办?《条例》还赋予了当事人异议权和投诉权。

个人可以向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指向征信机构提供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息的单位)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异议受理部门应在受理后20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个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受理投诉的机构应在30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

除了对征信机构,《条例》对银行、保险等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犯个人权益的,同样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社会普遍认为,在目前众多的个人信用信息泄露事件中,银行、券商、保险等机构都充当了重要角色,这些机构既是个人信用信息的主要采集者、使用者,同时也是个人信息泄露的源头。

比如,在一些地方,银行与保险之间交换个人信息和信用记录并不鲜见。合作银行只需提供一份名单,月均存款余额万元以上客户的,加上电话,保险公司就可针对不同客户推销不同产品,后再根据实际销售结果跟银行分成。

《条例》明确,银行等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如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因过失泄露信息、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等,将面临最高50万元罚款,直接责任人面临最高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银行等向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非依法公开的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或者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将面临最高20万元罚款,并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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