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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卡在手里钱却没了 银行被判承担七成责任

金羊网-新快报2013年10月29日15:05分类:百姓银行

法观天下

法院认为,银行卡是高科技的产物,银行作为制作人,应充分保障它的安全。

卡在手里,钱却没了……2012年8月的一天深夜,高先生突然发现,自己银行卡上的钱被一笔笔转取走,立马报警,孰知银行却拒绝赔偿他的损失。无奈,高先生只能诉诸于法律。广州中院金融审判庭二审认为,在无法查清密码如何被窃取的情况下,储户的银行卡被他人克隆盗款,可视为银行违约,一般至少赔七成。

夜半,存款连被盗刷10次

2012年8月26日23时46分许,高先生在广州家中突然收到开户银行发来的短信,称其账户上的钱款被ATM转账支出5万元,手续费50元。可储蓄卡此刻就在自己身上,他并未转账支出,怎么会发生这样的怪事?高先生意识到卡被盗刷,马上向110报警。就在此间,高先生又收到短信,又有4笔各5000元款项被盗刷取走。高先生随即向该银行客服报停卡,通过询问客服和查询,他得知盗刷发生在佛山某支行的ATM网点。高先生家正好在派出所附近,公安民警很快赶来,查看并复印了高先生身份证及储蓄卡。

第二天早上,高先生去银行打印交易详单并办理立案手续,随即办理挂失手续,重新办卡。

拒赔,银行否认有过错

犯罪嫌疑人迟迟没有归案,高先生认为银行应为自己的损失负责,要求对方赔偿全部损失70250元。银行不同意高先生的诉请,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高先生银行卡的钱是被他人盗取。银行说,假设高先生的钱确实被盗取,那银行也没有任何过错。

双方打起官司。2012年12月,广州越秀法院查明,高先生的银行卡账户案发当晚在佛山发生十笔交易。法院认为,高先生在收短信的2分钟内就报案,并出具银行卡原件。按日常生活经验,高先生的涉案存款当是被他人转取的。根据侦查大队提供的录像资料,当时在佛山ATM机转取款的也不是高先生本人。银行虽然反对卡被克隆说法,却没有有力证据。故而法院选择采信高先生,判令银行承担70%的责任,赔偿49175元。

宣判后,银行不服提起上诉。

判决

银行构成违约,应承担责任

近日,广州金融审判庭透露,该案终予维持原判。

广州中级法院金融审判庭认为,银行卡是高科技的产物,它的出现有利于提高银行的效率,增加银行的利润,商业银行作为制作人,应充分保障它的安全。卡能被克隆伪造,说明卡的质量不够好,银行实际已经构成违约,应该承担责任。但同时,储蓄卡是凭密码才能支取,除了储户本人,他人包括银行无法知晓密码。在这种前提下,卡被克隆并被盗刷,高先生也有没妥善保管密码的责任。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判令银行承担70%的责任,高先生承担30%的责任。

法院发建议

银行应免费向持卡人发送信息

克隆卡案件近年呈逐渐上升趋势,广州中院就此表示,尽管案件各有千秋,不能一概而论,但总的说,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已经形成一个比较统一的审判理念:法院认同克隆卡案应以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为原则,同时认定银行存在更多的违约责任。因此,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判银行承担不低于七成的责任。

法院认为,当商业银行向持卡人发放了银行卡,双方便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商业银行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首先应确保银行卡本身的技术含量,至少应当达到不能被随意复制。

除了加强银行卡质量外,昨日金融审判庭还发出建议,银行卡通过ATM系统查询或取款、消费的时候,银行应免费向持卡人发送信息,使得持卡人知晓银行卡使用的具体时间、地点,切实履行协助义务,同时大力普及全民的金融安全意识。

[责任编辑:赵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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