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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建立清晰的宏观审慎监管目标与架构(3)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5年09月28日14:52分类:监管动向

核心提示:强化宏观审慎监管成为金融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内容。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加强宏观审慎监管也成为国内经济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课题,我国“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要构建逆周期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

当前面临的主要挑战

通过对我国审慎监管发展历程的回顾,我们可以感受到,虽然我国审慎监管诞生时间不长,但就宏观审慎监管这一领域而言,我国还是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也摸索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放眼全球,我国宏观审慎监管的进程与有效性在某些领域甚至是领先的,这一点我们应当有足够的自信,这也得益于中国注重系统性和全局性的传统文化思维。但是,我国的宏观审慎监管体系建设还刚刚开始,特别是在我国经济金融融入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金融混业经营趋势方兴未艾,金融风险跨业、跨境、跨市场传染更为复杂和突出的情况下,如何构建职责清晰、覆盖广泛、协调高效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既意义重大,又任务艰巨。

第一,要澄清微观与宏观审慎监管认识上的误区。理论来自于实践,反过来用于指导实践。认识上存在误区或偏差,会影响到相关制度、机制和政策工具的建设。国际金融危机后,加强和改善宏观审慎监管成为国内外金融监管改革的共识,但关于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的关系却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有一种观点认为,微观审慎与宏观审慎之间应该有清晰的边界,应当由两个不同的机构分别负责,以使监管职责更为清晰。而另一种观点认为,从我国的监管实践可以看出,微观审慎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一直都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不可分割的整体,即使强行人为地在其中划定一条界线,也很难保证非常科学,甚至可能引发新的职责不清,带来风险监管上的真空。此外,我们也在监管实践中感受到,尽管防范单体机构风险是金融体系稳定的基础,但即使单体金融机构是稳健的,整个金融系统却仍可能是脆弱的,也可能发生系统性金融危机。所以,要加强宏观审慎监管,进一步树立宏观审慎视角,强化系统性风险监测与防范;同时,也要注意不应将其与微观审慎监管割裂和对立起来。微观审慎与宏观审慎既要有所区分,有所侧重,同时又必须统筹,使两者真正融合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第二,对经济金融周期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识别与判断还存在不小困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经历了三十多年的高速增长,近年来,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但从全球范围来看,经济增长速度仍然很高,这种态势下的经济波动与发达国家有很大不同,所以,我们很难直接使用国际上常用的一些经济金融周期识别方法。同时,我国的金融体系也一直处于变革期,金融结构在不断发生变化,金融风险的来源和传染路径也呈现出一些转轨国家所独有的特征,这些都使得我国经济金融周期和系统性风险的识别和判断更具挑战,需要立足国情,积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并在吃透其背后理念和方法论的基础上,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特征的系统性风险识别和监测体系。

第三,我国宏观审慎监管政策与其他宏观调控政策的协调配合有待加强。宏观审慎监管与宏观调控政策都有“宏观”二字,所以很多人也将两者混为一谈。其实,两者都是宏观视角,但各有侧重,不可相互替代。其中,包括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在内的宏观调控政策,其主要目标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包括经济增长与就业稳定可持续,以及物价稳定与汇率稳定;而包括逆周期资本监管、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资本监管及房地产金融政策在内的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则主要是致力于金融体系稳定,包括不发生大面积金融机构破产和金融市场恐慌等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此外,我们在区分宏观审慎与宏观调控的同时,也要关注到两者之间的交叉和相互影响。经济不稳会对金融稳定产生冲击,反过来金融危机也会严重拖累实体经济。因此,两者之间需要密切的协调配合。

第四,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宏观审慎工具箱还不够完备,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缺乏制度性安排。我们前面讲过,许多微观审慎监管工具,如资本、流动性等审慎监管标准,都具有宏观审慎效果,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专门的宏观审慎监管工具,特别是系统重要性资本附加和逆周期资本附加,已经在本轮国际金融危机后成为全球范围内达成共识的专门的宏观审慎监管工具。我国2012年颁布实施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也提出将实施系统重要性资本附加和逆周期资本附加,但到目前仍未制定专门的实施制度,需要加快相关法制建设进程。

第五,我国宏观审慎监管的组织架构还不够清晰,存在着职责不清和各自为战的问题。在本专栏前面几篇文章中,笔者介绍了在分业监管体制下,我国多个金融监管当局都担负着审慎监管职责。同银监会一样,它们也都在各自监管领域内探索了许多关于宏观审慎监管的有效方式。但是,随着金融综合经营试点范围的不断扩大,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金融风险的跨业、跨市场传染问题日益突出,虽然建立了包括监管协调联席会议在内的多种政策协调机制,但尚未从根本上解决宏观审慎监管职责不清、信息与政策分割的问题。

第六,信息共享还不够及时和充分,存在系统性风险监测真空的隐患。笔者认为,这是我国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中的短板,也是最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应当加快立法,明确监管当局之间的信息共享是法定职责之一,只有如此才能在金融结构日益复杂、风险传染日益广泛的环境中,得到整个金融体系全面的系统性风险概貌,有效弥补系统性风险监测真空。发现和识别风险是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基础。

[责任编辑:姜楠]